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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5)泉行终字第9号

更新时间:2017-12-02   浏览次数:2874 次 标签: 政府采购

文章摘要:

【案号】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5)泉行终字第9号
【裁判要旨】作为未予中标的投标人,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依照《政府采购法》第52条规定,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对质疑后出具的结果不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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