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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01)甬行终字第52号

更新时间:2017-12-03   浏览次数:3809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案号】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01)甬行终字第52号
【裁判要旨】房屋所有权人将房屋出资并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后,未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按照“房随地走,地随房走”的原则,并不影响房屋的受让人取得土地使用权,房屋受让人有权作为被征收人获取房屋征收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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