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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记】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共同诉讼,仅推选一名代表人是否合法?

更新时间:2017-12-18   浏览次数:4022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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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旨】诉讼代表人的人数为2-5人,代表人仅有一人违反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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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共同诉讼,仅推选一名代表人是否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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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共同诉讼,可以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在起诉时人数尚未确定的”案件,“向人民法院登记的权利人可以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七十五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和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的人数众多,一般指十人以上。”

    根据上述规定,代表人诉讼是指共同诉讼中一方当事人人数众多(一般指10人以上),可以由当事人推选代表诉讼代表人进行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七十八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和第五十四条规定的代表人为二至五人,每位代表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因此,诉讼代表人的人数为2-5人,至少二人、最多五人。仅推选一名代表违反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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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诉讼代表人的人数为2-5人,代表人仅有一人违反法律规定。

法条链接 回目录

《民事诉讼法》

  第五十三条【人数众多且确定的代表人诉讼】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共同诉讼,可以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和解,必须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

  第五十四条【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在起诉时人数尚未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发出公告,说明案件情况和诉讼请求,通知权利人在一定期间向人民法院登记。

  向人民法院登记的权利人可以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推选不出代表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与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商定代表人。

  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和解,必须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

  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对参加登记的全体权利人发生效力。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在诉讼时效期间提起诉讼的,适用该判决、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七十五条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和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的人数众多,一般指十人以上。

  第七十八条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和第五十四条规定的代表人为二至五人,每位代表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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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树新、季奎山诉王介福等52名退休工人财产权属纠纷抗诉案  

【案号】佳木斯郊区人民法院(2005)郊民再字第1号

【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厅《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例选》(第八集)】

【裁判要旨】代表人诉讼的代表人为2-5人,每位代表人可以委托1-2人作为诉讼代理人。代表人仅有一人违反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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