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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损害司法鉴定

更新时间:2022-11-10   浏览次数:2163 次 标签: 医疗鉴定 医疗司法鉴定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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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鉴定准许 回目录

1.当事人依法申请对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2.当事人未申请鉴定,人民法院对前款规定的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依职权委托鉴定。

【解读】法院依职权委托医疗损害司法鉴定,并未严格限制在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取证的范畴,属于《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121条规定的特殊规定。

鉴定人确定 回目录

1.当事人申请医疗损害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鉴定人。

2.当事人就鉴定人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人民法院提出确定鉴定人的方法:

(1)当事人同意的,按照该方法确定;

(2)当事人不同意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3.鉴定人应当从具备相应鉴定能力、符合鉴定要求的专家中确定。

鉴定材料 回目录

1.委托医疗损害鉴定的,当事人应当按照要求提交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材料:提交的鉴定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当事人更换或者补充相应材料。

2.在委托鉴定前,人民法院应当组织当事人对鉴定材料进行质证。

委托鉴定书 回目录

1.委托鉴定书,应当有明确的鉴定事项和鉴定要求:鉴定要求包括鉴定人的资质、鉴定人的组成、鉴定程序、鉴定意见、鉴定期限等。

2.鉴定人应当按照委托鉴定的事项和要求进行鉴定。

医疗损害鉴定内容 回目录

1.实施诊疗行为有无过错;

2.诊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以及原因力大小;

3.医疗机构是否尽到了说明义务、取得患者或者患者近亲属书面同意的义务;

4.医疗产品是否有缺陷、该缺陷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以及原因力的大小;

5.患者损伤残疾程度;

6.患者的护理期、休息期、营养期;

7.其他专门性问题。

医疗损害鉴定意见 回目录

1.鉴定意见可以按照导致患者损害的全部原因、主要原因、同等原因、次要原因、轻微原因或者与患者损害无因果关系,表述诊疗行为或者医疗产品等造成患者损害的原因力大小。

(1)全部原因;

(2)主要原因;

(3)同等原因;

(4)次要原因;

(5)轻微原因;

(6)与患者损害无因果关系。

2.鉴定意见应当经当事人质证。

鉴定人出庭作证 回目录

1.鉴定人出庭作证:

(1)当事人申请鉴定人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审查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应当通知鉴定人出庭作证。

(2)双方当事人同意鉴定人通过书面说明、视听传输技术或者视听资料等方式作证的,可以准许。

2.鉴定人因健康原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不能按期出庭的:

(1)可以延期开庭;

(2)经人民法院许可,也可以通过书面说明、视听传输技术或者视听资料等方式作证。

(3)无前款规定理由,鉴定人拒绝出庭作证,当事人对鉴定意见又不认可的,对该鉴定意见不予采信。

专家证人(专家辅助人) 回目录

1.当事人申请通知一至二名具有医学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对鉴定意见或者案件的其他专门性事实问题提出意见,人民法院准许的,应当通知具有医学专门知识的人出庭。

(2)专家辅助人基本要求是具备专门知识,我国现行法律对于专家辅助人的资格并没有明确规定;

(2)专家辅助人提出意见范围:

A.对鉴定意见提出意见;

B.对案件的其他专门性事实问题提出意见。

2.具有医学专门知识的人提出的意见,视为当事人的陈述,经质证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自行委托鉴定 回目录

1.当事人自行委托鉴定人作出的医疗损害鉴定意见,其他当事人认可的,可予采信。

2.当事人共同委托鉴定人作出的医疗损害鉴定意见,一方当事人不认可的:

(1)应当提出明确的异议内容和理由。

(2)经审查:

A.有证据足以证明异议成立的,对鉴定意见不予采信;

B.异议不成立的,应予采信。

法条链接 回目录

《民事诉讼法》

  第七十六条【申请鉴定和委托鉴定】当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当事人申请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资格的鉴定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当事人未申请鉴定,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人进行鉴定。

  第七十七条【鉴定人的权利和义务】鉴定人有权了解进行鉴定所需要的案件材料,必要时可以询问当事人、证人。

  鉴定人应当提出书面鉴定意见,在鉴定书上签名或者盖章。

  第七十八条【鉴定人出庭作证的义务】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支付鉴定费用的当事人可以要求返还鉴定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九十六条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包括:

  (一)涉及可能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二)涉及身份关系的;

  (三)涉及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诉讼的;

  (四)当事人有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可能的;

  (五)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程序性事项的。

  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依照当事人的申请进行。

  第一百二十一条 当事人申请鉴定,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申请鉴定的事项与待证事实无关联,或者对证明待证事实无意义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人民法院准许当事人鉴定申请的,应当组织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相应资格的鉴定人。当事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符合依职权调查收集证据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依职权委托鉴定,在询问当事人的意见后,指定具备相应资格的鉴定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二十五条【鉴定的启动、申请期限和鉴定不能的后果】当事人申请鉴定,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出。符合本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情形,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的除外。

   对需要鉴定的事项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提出鉴定申请或者不预交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致使对案件争议的事实无法通过鉴定结论予以认定的,应当对该事实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第二十六条【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的确定】当事人申请鉴定经人民法院同意后,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有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鉴定人员,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八条【医疗损害鉴定申请】当事人依法申请对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当事人未申请鉴定,人民法院对前款规定的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依职权委托鉴定。

  第九条【医疗损害司法鉴定程序中鉴定人的确定】当事人申请医疗损害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鉴定人。

  当事人就鉴定人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人民法院提出确定鉴定人的方法,当事人同意的,按照该方法确定;当事人不同意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鉴定人应当从具备相应鉴定能力、符合鉴定要求的专家中确定。

  第十条【医疗损害鉴定材料及质证】委托医疗损害鉴定的,当事人应当按照要求提交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材料。提交的鉴定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当事人更换或者补充相应材料。

  在委托鉴定前,人民法院应当组织当事人对鉴定材料进行质证。

  第十一条【医疗损害鉴定内容】委托鉴定书,应当有明确的鉴定事项和鉴定要求。鉴定人应当按照委托鉴定的事项和要求进行鉴定。

  下列专门性问题可以作为申请医疗损害鉴定的事项:

  (一)实施诊疗行为有无过错;

  (二)诊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以及原因力大小;

  (三)医疗机构是否尽到了说明义务、取得患者或者患者近亲属书面同意的义务;

  (四)医疗产品是否有缺陷、该缺陷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以及原因力的大小;

  (五)患者损伤残疾程度;

  (六)患者的护理期、休息期、营养期;

  (七)其他专门性问题。

  鉴定要求包括鉴定人的资质、鉴定人的组成、鉴定程序、鉴定意见、鉴定期限等。

  第十二条【医疗损害责任鉴定中原因力大小的表述要求】鉴定意见可以按照导致患者损害的全部原因、主要原因、同等原因、次要原因、轻微原因或者与患者损害无因果关系,表述诊疗行为或者医疗产品等造成患者损害的原因力大小。

  第十三条【鉴定人出庭作证规则】鉴定意见应当经当事人质证。

  当事人申请鉴定人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审查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应当通知鉴定人出庭作证。双方当事人同意鉴定人通过书面说明、视听传输技术或者视听资料等方式作证的,可以准许。

  鉴定人因健康原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不能按期出庭的,可以延期开庭;经人民法院许可,也可以通过书面说明、视听传输技术或者视听资料等方式作证。

  无前款规定理由,鉴定人拒绝出庭作证,当事人对鉴定意见又不认可的,对该鉴定意见不予采信。

  第十四条【专家辅助人制度】当事人申请通知一至二名具有医学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对鉴定意见或者案件的其他专门性事实问题提出意见,人民法院准许的,应当通知具有医学专门知识的人出庭。

  前款规定的具有医学专门知识的人提出的意见,视为当事人的陈述,经质证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第十五条【当事人自行委托鉴定的效力】当事人自行委托鉴定人作出的医疗损害鉴定意见,其他当事人认可的,可予采信。

  当事人共同委托鉴定人作出的医疗损害鉴定意见,一方当事人不认可的,应当提出明确的异议内容和理由。经审查,有证据足以证明异议成立的,对鉴定意见不予采信;异议不成立的,应予采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通知  

    三、人民法院适用侵权责任法审理民事纠纷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决定进行医疗损害鉴定的,按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规定》及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组织鉴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加强民事审判切实保障民生若干问题的通知

  六、妥善审理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促进平等、和谐、互信的医患关系的形成。要积极探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审理的新思路,针对当前存在着的医疗鉴定难、鉴定乱的问题,要在实践中进行探索,努力寻找妥善的解决方案,尤其要避免因重复鉴定久拖不决,激化医患矛盾。要注重委托鉴定的统一化,严格执行只有经人民法院统一委托后作出的鉴定结论才能作为定案依据的规则。对于人民法院委托作出的鉴定,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的,要根据《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等严格把关。要注意通过案件审理,充分保护患者的合法权益,保障医疗机构的正常运转、医学发展和医疗水平的提高。

经典案例 回目录

·王某某诉无锡市妇幼保健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再审案

【案号】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苏民再386号

【裁判要旨】法院依职权委托鉴定——在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中,在医患双方均不申请进行医疗损害鉴定的情况下,法院对于涉及的复杂医学专业知识问题,应当主动释明当事人提出鉴定申请。在确有必要进行鉴定,但当事人确有困难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委托鉴定。

·戴某某、漳浦县健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2)闽06民终2821号

【裁判摘要】医疗事故等级对应相应伤残等级已不再适用,医学会鉴定医疗事故不构成伤残等级与司法鉴定意见认定伤残等级不存在矛盾——关于戴××是否构成十级伤残的问题|漳浦县健民医院对司法鉴定机构鉴定戴××构成十级伤残的异议理由是与医学会鉴定案涉病例系四级医疗事故矛盾,该异议理由不能成立,理由是:1.《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事故分级标准》是行政机关解决医患纠纷的依据,与人民法院适用《侵权责任法》《民法典》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并不矛盾,当事人有选择行政救济和司法救济途径的权利;2.在鉴定医疗机构过错及其参与度方面,医学会和司法鉴定机构都可以接受法院委托进行鉴定。漳州市医学会鉴定医方承担完全责任,已明确了漳浦县健民医院应对造成戴××的损害承担全部过错,双方当事人对此没有异议,应予采信。漳州市医学会鉴定案涉病例为四级医疗事故,根据《医疗事故分级标准》构不成伤残等级,但《医疗事故分级标准》是2002年9月1日施行的,本案中鉴定机构适用的《人体损伤致死程度分级》是2017年1月1日施行的,两者伤残等级的鉴定标准显然不同,不具有可比性,并且,《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残疾生活补助费的赔偿期限为30年并按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平均生活费计算,与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责任法》《民法典》及相关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规定的残疾赔偿金的赔偿期限和计算标准均不同,故漳浦县健民医院关于司法鉴定机构鉴定戴××构成十级伤残与医学会鉴定案涉病例系四级医疗事故矛盾的理由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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