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服务委托合同(惠尔专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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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律 服 务 委 托 合 同 书
合同编号:(201 )惠 代字第 号
委托人(甲方):
受托人(乙方):福建惠尔律师事务所
本合同由甲乙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于20 年 月 日在宁德市蕉城区订立。
一、法律服务范围
1、乙方接受甲方委托指派律师,为甲方下列在〔 〕中标有√符号项目的法律事务(以下简称“本法律事务”)提供服务。
(1)民事诉讼案件。一审〔 〕,二审〔 〕,申请再审〔 〕,申请抗诉〔 〕,申请执行〔 〕。
(2)行政诉讼案件。听证〔 〕,申请复议〔 〕,一审〔 〕,二审〔 〕,申请再审〔 〕,申请国家赔偿〔 〕,申请执行〔 〕。
(3)仲裁案件。代理仲裁〔 〕,申请执行〔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申请不予执行〔 〕。
(4)非诉讼法律事务委托代理〔 〕。
(5)刑事诉讼案件。侦查阶段〔 〕,审查起诉阶段〔 〕,一审〔 〕,二审〔 〕,申请再审〔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一审〔 〕,刑事附带民事部分二审〔 〕,刑事附带民事部分申请执行〔 〕。
2、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仲裁案件。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指派律师,为甲方与 纠纷一案 委托代理人。
3、非诉讼法律事务。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指派律师,就 事宜/项目提供见证/咨询/出具法律意见书/法律服务。
4、刑事诉讼案件。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指派律师,为 一案 担任辩护人/诉讼代理人。
二、委托权限
乙方授予甲方的委托权限为(在选定的项目后打√)
〔 〕1、一般代理(主要是指不涉及处分被代理实体权利和义务的诉讼代理行为)。
〔 〕2、特别授权(主要是指代理人享有处分被代理人实体权利和义务的诉讼代理行为,以下为选择项)代理人有权〔 〕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仲裁请求,〔 〕进行和解,〔 〕接受法律文书送达,〔 〕申请调查取证和证据保全、财产保全〔 〕提起反诉/反(仲裁)申请或者上诉。
〔 〕3、非诉法律事务委托权限:
。
如甲方另行出具的授权委托书的委托权限与本条约定不同的,委托权限依授权委托书为准。
三、律师
乙方指派 律师、 律师为本法律事务的承办律师(以下简称“律师”)。本合同履行过程中,若律师因合理原因(包括但不限于正常调动、离职、时间冲突、回避、身体状况等)无法继续或暂时不能承办本法律事务的,甲方同意乙方指派其他律师继续办理本法律事务。
四、乙方及律师的义务
1、律师必须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2、律师应当勤勉尽职,在本合同约定范围内,依法维护甲方合法权益。
3、律师应当及时向甲方报告事务的进展情况,及时转达法庭对当事人的各项要求。
4、律师不得超越甲方授权行事,如果确有需要,应当由甲方另行出具委托书。
5、乙方及律师变更联系信息的,应当及时通知甲方。
6、乙方及律师负有保密义务。乙方及律师对于甲方的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应当保守秘密,在未征得甲方同意的情况下,不得向第三人泄露;但依法或征得甲方同意后,可向司法机关、仲裁机构或新闻媒体等相关部门披露所涉及秘密的除外。
五、甲方的义务
1、与乙方律师诚实合作,向乙方律师如实提供与本事务有关的资料、证据,如实陈述与本事务有关的情况,否则,当自行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2、如与本事务有关的情况和事实发生变化,应及时告知乙方律师。
3、如变更联系信息,应当及时通知乙方律师。
4、按照约定支付律师费和其它费用。
5、向乙方律师提出的要求不应与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规定相冲突。否则,乙方律师有权拒绝其要求。
六、律师费及其支付
甲方委托乙方承办的本法律事务律师服务费为 人民币元(大写: ),该律师服务费由甲方在本合同签订后三日内一次性支付给乙方(乙方开户银行:建行宁德分行;账号:3500 1682 4330 5250 1474 )。甲方向乙方支付律师服务费后,乙方应向甲方开具正式发票。
七、其他费用
律师在办理本项法律事务中所发生的以下其他费用并不包含在上述律师服务费内,应由甲方另行承担:
1、代理活动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差旅费等);
2、代委托人支付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鉴定费、公证费和查档费等)。
八、利益冲突
乙方及律师应当将已经或正在或可能存在的与甲方有利益冲突的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情况如实告知甲方,在发生利益冲突的情况下,乙方有权解除本委托代理合同。
九、委托事务的完成与合同的有效期限
属于诉讼/仲裁代理的,委托法律事务以判决、裁定、调解、案外和解、撤诉、撤销案件等方式结案,或者甲方原因单方撤销委托解除合同的,均视为乙方完成委托法律事务;属于非诉讼法律事务的,本合同约定的法律事务完成,或者甲方撤销委托解除合同的,均视为乙方完成委托法律事务。
本合同有效期限,自签订之日起至委托法律事务完成或者甲方撤销委托、解除合同时止。
十、风险提示
甲方在诉讼或仲裁中可能存在包括但并不限于以下几种风险,甲方应尽量予以避免:
1、诉讼或仲裁请求不明确、不具体、不完整会导致承担不利后果。随意扩大请求如得不到支持要额外负担相应的诉讼费用。请求的增加、变更或者提出反诉、反请求应在许可或指定的期限内完成,否则可能不被审理。
2、提供证据应当及时、充分,超过指定的时限提供证据、不提供原始证据、证人不出庭作证、未在指定的时限内申请调取证据或申请鉴定都可能影响证据效力,甚至不被采信。故意提供虚假证据会导致承担法律制裁的后果。
3、不按时出庭或者中途退庭会导致缺席审理或按自动撤回诉讼或仲裁请求处理。
4、不准确提供送达地址造成诉讼或仲裁及相关文书被退回也视为已送达。在委托期间,变更联系地点或方式未告知乙方及律师的,可能会导致无法及时送达通知及代交法律文书等后果。
5、应在裁决书指定的期限内提出上诉,否则会丧失上诉权。
6、申请人强制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自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义务期限届满之日起算。超过上述期限申请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将不予受理。
7、不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会导致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双倍债务利息,或者支付迟延履行金,还可能遭受民事制裁(如司法拘留等)。
十一、其他约定
1、乙方及律师向甲方提供的分析、判断和意见,均不可理解为乙方或律师就本法律事务作出了成功或胜诉的保证。
2、乙方指派两名律师的,其中任何一名律师出庭即视为乙方履行了合同义务。
3、甲方签署的起诉状、答辩状、上诉状、财产保全申请书、执行申请书等诉讼材料均系甲方真实意思表示,由甲方承担由此造成的法律后果。
4、甲方应及时向律师提交证据材料并填写提交证据清单,逾期提交或不提交证据材料的,应自行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5、甲方提交给乙方及律师的证据材料均为复印件。若甲方确需将证据材料原件交由律师保管的,应经乙方同意并由乙方向甲方出具收取证据材料原件凭证,还需律师在收取证据材料原件凭证上签字确认。
6、甲方如需律师代为申请财产保全,应向律师提交需要财产保全内容清单,并按法院要求提供担保。甲方应在财产保全期限届满前向法院申请继续财产保全,或向律师提交继续财产保全书面请求后由律师代为申请继续财产保全,否则视为甲方自愿放弃继续财产保全并自行承担由此造成的法律后果。
7、因甲方未向律师提出书面要求,律师未实施代为调查收集证据材料、代为申请财产保全、代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代为申请司法鉴定、代为申请参与执行债权分配的,乙方及律师不构成违约并不承担责任。律师基于法律规定和案件需要代为实施相关诉讼行为的,甲方均予承认并承担法律后果。
8、甲方应及时足额缴纳诉讼费用等各项费用,因甲方未及时缴纳造成的不利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
9、律师代理本诉案件过程出现反诉的,甲方如需另行委托乙方律师代理反诉案件的,应当另行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并交纳反诉案件律师服务费。
10、申请再审案件代理不包含案件申请再审后经裁定进入再审审理的代理,甲方如需委托乙方继续代理再审审理案件的,应另外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并另行交纳律师服务费。
11、执行代理不包含执行阶段的执行复议、执行异议等案件的代理。甲方如委托乙方代理执行复议、执行异议等案件的,应当另外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并另行交纳律师服务费。
12、律师代理二审案件后,案件发回重审的,甲方如需继续委托乙方代理的,应当与乙方另行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并另行交纳律师服务费。
十二、合同的解除
1、经书面通知,甲方有权随时以任何理由单方解除本合同,该解除通知到达乙方之日生效。合同一旦解除,乙方及律师应立即停止提供法律服务。
2、如果甲方未按照本合同约定支付律师费和其他费用,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但应书面通知甲方。
3、若乙方在向甲方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发现甲方存在故意隐瞒事实或虚假作证等妨碍乙方及律师正常完成受托法律事务情形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4、出现上述1-3种解除合同的,甲方已付的律师服务费乙方不予退还,甲方未支付的律师服务费及其他费用乙方有权向甲方主张。
十三、 通讯地址、联系方式及通知
1、甲方通讯地址及联系方式:
通讯地址: ;
联系方式:手机: ,邮箱: ,微信号: 。
2、甲方指定收件人和联系方式:
甲方指定收件人姓名: ;
通讯地址: ;
联系方式:手机: ,邮箱: ,微信号: 。
3、乙方通讯地址及联系方式:
住所地: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青山路一号伯爵郦城22幢101别墅
邮编: ; 电话: ;
律师联系方式: 律师,手机: ,邮箱: ,微信号: ;
律师联系方式: 律师,手机: ,邮箱: ,微信号: ;
4、与本合同履行有关的通知可以用书面(包括邮件、传真、电子邮件、微信)、电话等方式送达。
十四、争议的解决
甲乙双方就本合同发生争议的,先行协商,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五、生效条件(在选定的项目后打√)
〔 〕1、本合同由双方签署后生效。
〔 〕2、由甲方实际支付首次付款后生效。
在此之前,乙方及律师没有义务向甲方提供法律服务。
十六、本合同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十七、本合同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效力相同。
委托人(甲方):
代表:
受托人(乙方):福建惠尔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签订日期:201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