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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京02民终10033号

更新时间:2022-12-31   浏览次数:3404 次 标签: 最低消费

文章摘要:

【案号】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京02民终10033号
【裁判摘要】姚×上诉主张关于最低消费承诺的格式条款免除了中国移动北京公司的责任,且中国移动北京公司在提供协议时未尽到提示义务,条款应为无款。上述条款虽为格式条款,但从协议内容看,对涉案套餐资费标准、期限等内容的约定并未违反公平原则,未免除中国移动北京公司的责任。同时,中国移动北京公司在协议中用加黑字体对用户承诺最低消费的期限等内容进行了提示,用户签字上方亦用加黑字体提示了签字前需阅读理解协议内容,鉴于协议内容较为简短,提示部分从视觉上较为醒目,应认为中国移动北京公司已尽到了提示义务。姚×在自愿的基础上选择了涉案套餐号码并签订了该协议,且双方已按照协议内容履行了两年,在此过程中姚×并未提出异议,现其要求改变套餐资费标准的有效期,与协议约定不符,本院不予支持。中国移动北京公司系按照协议约定收取话费,且姚×认可话费详单,故对姚×认为中国移动公司在2017年5月、6月多收取了话费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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