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海南一中民一终字第200号
更新时间:2023-05-05 浏览次数:3121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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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摘要:
【案号】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海南一中民一终字第200号
【裁判摘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第三十五条”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的规定,吴×应当承担责任,但因吴×的行为推定为职务行为,故吴×应承担的责任依法由定安供电局来承担。
【裁判摘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第三十五条”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的规定,吴×应当承担责任,但因吴×的行为推定为职务行为,故吴×应承担的责任依法由定安供电局来承担。
文章摘要2: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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