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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09)行提字第3号

更新时间:2018-01-22   浏览次数:3128 次 标签: 驰名商标 商标近似

文章摘要: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09)行提字第3号
【裁判摘要】德士活公司申请撤销争议商标的依据和理由既包括现行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对驰名商标跨类保护的规定,又包括修改前商标法第十七条与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商标近似的撤销理由。本案中,商评委因为已经认定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构成相同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应予撤销,所以没有必要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关于对驰名商标跨类保护的规定撤销争议商标,但这并不等于否定了德士活公司关于争议商标构成对其服装商品上的两个驰名商标的复制、摹仿应予撤销的申请理由。德士活公司首先将苹果、苹果图形作为服装及钟表等商品上的商标予以注册和使用,并不存在显著性上的局限;第25类服装与第14类钟、表、手表带、表盒,在销售渠道和消费群体等方面存在一定的关联性,不属于没有联系或联系很弱的非类似商品。在德士活公司同时拥有非类似商品上已注册的驰名商标和类似商品上的在先注册商标的情况下,不仅应该将争议商标与权利人在类似商品上在先注册的商标进行比对,还应该考虑驰名商标跨类保护的因素,而不应该出现权利人除了拥有驰名商标之外,还拥有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在先注册商标的情况下,所得到的保护反而弱于仅有在非类似商品上的驰名商标而没有在类似商品上在先注册商标的情况。二审法院放弃对行政行为的独立审查判断职责,未对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是否近似进行独立审查,而以商评委以前作出的未经司法审查的裁定作为依据,认定引证商标二与争议商标不构成近似,其做法确有不当,应予纠正。商评委裁定及一审判决认定争议商标和引证商标二已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据此得出争议商标应予撤销的结论正确,应予维持。

文章摘要2:

【裁判要旨】在权利人同时拥有非类似商品上已注册的驰名商标和类似商品上的在先注册商标的情况下,不仅应将争议商标与权利人在类似商品上在先注册的商标进行比对,还应考虑驰名商标跨类保护的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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