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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公布2011年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50件典型案例之四十二: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1)知行字第45号

更新时间:2018-01-23   浏览次数:2257 次 标签: 驰名商标 商标使用

文章摘要: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2011年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50件典型案例之四十二:北京华夏长城高级润滑油有限责任公司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日产自动车株式会社商标争议行政纠纷申请再审案(申请再审人北京华夏长城高级润滑油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原审第三人日产自动车株式会社商标争议行政纠纷案)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1)知行字第45号
【裁判要旨】关于商标知名度的证明,需要证明的是通过其使用、宣传等行为,使相关公众对商标有了广泛的认知。商标使用只要是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将商标用于与其指定使用商品相关联的场合,使相关公众能够认识到其是该商品的商标即可。

文章摘要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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