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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三中民终字第07684号

更新时间:2018-02-20   浏览次数:2020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案号】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三中民终字第07684号
【裁判要旨】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医务人员未尽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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