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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宁民初字第732号

更新时间:2020-07-22   浏览次数:5115 次 标签: 火灾损失赔偿

文章摘要:

【案号】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宁民初字第732号
【裁判摘要】被告系从事高压电力运营的经营者,对包括高压变压器在内的电力设施负有管理、定期进行维修和维护的职责,其经营活动属高度危险作业。原告在正常使用的情况下,变压器发生打火现象,说明变压器可能存在问题,需要被告及时进行维修和维护。该起火灾事故的发生,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宁晋县公安消防大队对该起火灾事故发生认定的起因为:排除人为放火、遗留火种和自燃引发火灾的可能性;不能排除电气故障引发火灾的可能性。依据法律规定,从事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失的,可以减轻经营者的责任。因原、被告均未申请委托有关部门对火灾成因进一步鉴定,在此情况下,宁晋县公安消防大队的认定结论书排除了原告的故意因素和不可抗力,被告又无证据反驳消防队的认定结论,对该起火灾事故的发生,被告依法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十条规定,1千伏至10千伏的电力线路必须设置5米的保护区。连接高压线的高压变压器直接坐落于原告仓库房顶,原告应当能够预见到高压电对周围环境的危险,非但未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反而在仓库内仍然存放大量易燃物品塑料袋,对仓库与生产车间的无障碍通道未进行任何安全性的防范,致使大火从仓库蔓延到生产车间,烧毁了大量物品,使得损失进一步扩大。损害结果的发生,原告虽无主观过错,但是和其疏于防范危险的意识以及未准备危险一旦发生时所应采取的措施有关,对此原告也应当负有相当的责任。基于此等情况,本院酌情认定减轻被告40%的赔偿责任,被告承担本次火灾事故损失的60%。

文章摘要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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