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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6)豫13行终65号

更新时间:2023-03-12   浏览次数:3561 次 标签: 火灾损失赔偿

文章摘要:

【案号】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6)豫13行终65号
【裁判摘要】南召县公安消防大队依法享有本辖区火灾事故认定之职权。按照相关规定,公安消防机构作出的火灾事故认定书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信,一审裁决不当,依法应予纠正。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撤销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2015)宛行初字第118号行政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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