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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津民申427号

更新时间:2023-04-05   浏览次数:4369 次 标签: 火灾损失赔偿

文章摘要:

【案号】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津民申427号
【裁判摘要】虽然天津市东丽区公安消防支队认定起火原因系发动机舱内靠右侧部位电气线路故障,引发的电火花引燃周围可燃物所致,但一审法院指定的北京龙晟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进行鉴定意见为,涉案车辆不是因电气线路故障引起的火灾,不排除外来火源引燃该车引起火灾的可能。该鉴定所的鉴定意见为司法鉴定结论,应为定案依据。结合申请人在购买该车辆后,改装了一键启动系统,加装了导航系统,且先后进行过三次维修,更换的配件中涉及电气线路等情节。申请人主张涉案车辆存在质量缺陷造成自燃依据不足。关于北京龙晟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是否具备鉴定火灾事故资质问题,经二审法院向北京市司法局鉴定管理处核实该鉴定所司法鉴定资质问题,答复,交通事故司法鉴定、痕迹鉴定(限交通事故)的鉴定范围没有明确的划分,也没有禁止性规定,从目前其鉴定范围来看,可以对车辆火灾原因痕迹鉴定。申请人主张该鉴定所不具备鉴定火灾事故资质,但未提供证据证明。二审判决驳回涂停战诉讼请求并无不当,涂停战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文章摘要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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