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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记】公司指定个人账户作为付款账户是否有效?

更新时间:2023-06-05   浏览次数:9909 次 标签: 个人账户 对公账户

文章摘要:

【要旨】公司指定个人账户作为付款账户(结算账户)违反《公司法》和《商业银行法》的强制性规定,属于无效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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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指定个人账户作为付款账户是否有效?

解答 回目录

《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款本规定:“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不得另立会计账簿。”第二款规定:“对公司资产,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商业银行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单位的资金以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根据上述规定,对于公司资产,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不得将单位的资金以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公司指定个人账户作为付款账户,实际上就是将公司的资产存储在个人帐户中,违反了《公司法》和《商业银行法》的强制性规定,属无效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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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指定个人账户作为付款账户违反《公司法》和《商业银行法》的强制性规定,属于无效条款。

法条链接 回目录

《公司法》

  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不得另立会计账簿。

  对公司资产,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商业银行法》

  第四十八条 企业事业单位可以自主选择一家商业银行的营业场所开立一个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的基本账户,不得开立两个以上基本账户。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单位的资金以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经典案例 回目录

·北京歌城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北京三百书画院有限公司演出合同纠纷案

【案号】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7)朝民初字第12962号

【提示】公司要求客户向个人账户付款遭拒付不构成违约。

【裁判要旨】根据我国《公司法》和《商业银行法》的相关规定,对于公司资产,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不得将单位的资金以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公司指定的支付承办定金的帐户是个人帐户,实际上就是将公司的资产存储在个人帐户中,违反了《公司法》和《商业银行法》的强制性规定,属无效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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