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微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后,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签订的以房抵顶工程款的协议是否也应无效 更新时间:2018-03-27 浏览次数:3485 次 标签: 以房抵债 以物抵债 文章摘要: 【阅读提示】发包人与承包人就欠付的工程款达成以房抵债协议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并不影响该以房抵债协议的效力,因为该以房抵顶工程款协议为当事人对欠付的工程款进行结算的约定,性质上属于发包人与承包人对既存债权债务关系的清理。相较于施工合同,以房抵顶工程款的协议具有相对的独立性,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八条的立法精神,应认定其效力。 文章摘要2: 无 上一篇: 最高人民法院程新文:关于当前民事审判工作中的若干具体问题2015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