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微信 最高院民一庭: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应尊重合同约定 更新时间:2018-03-27 浏览次数:3803 次 标签: 保修金 文章摘要: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倾向性意见】当事人对发包人在应付工程款中预留的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工程质量保证金的,应予支持。发包人返还工程质量保证金后,不影响承包人依照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履行工程保修义务。 文章摘要2: 无 目录 1一、案情简介 2二、法院裁判情况 3三、主要观点及理由 4四、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倾向性意见 上一篇: 下一篇: 最高人民法院(2014)民一终字第7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