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海中法民(环)初字第7号;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琼环民终字第10号
更新时间:2023-06-30 浏览次数:3925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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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摘要: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中工程款结算依据的认定
【裁判要旨】工程款“以送审价为准”适用条件是当事人之间有事先约定,且约定发包人审核期限及不予答复后果是“逾期不结算视为认可结算”。
【案件索引】一审: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海中法民(环)初字第7号(2014年11月6日);二审: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琼环民终字第10号(2015年6月23日)
【裁判要旨】工程款“以送审价为准”适用条件是当事人之间有事先约定,且约定发包人审核期限及不予答复后果是“逾期不结算视为认可结算”。
【案件索引】一审: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海中法民(环)初字第7号(2014年11月6日);二审: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琼环民终字第10号(2015年6月23日)
文章摘要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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