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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6)最高法民申592号

更新时间:2018-03-28   浏览次数:3432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6)最高法民申592号
【裁判摘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二十条:“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的规定,综合本案三正实业公司对长沙桐木公司提交的《建筑工程结算书》未作出回复的事实,再结合双方关于“发包人收到竣工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后3个月内完成结算审核工作或提出修改意见”的合同约定,应视为三正实业公司已经认可长沙桐木公司于2009年7月8日制作并于同月20日报送的《建筑工程结算书》及相关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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