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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南方××建设有限公司与江苏省华建××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更新时间:2023-06-10   浏览次数:4760 次 标签: 先履行抗辩权 优先受偿权 建设工程 抗辩权 另行起诉 审理范围

文章摘要:

——被告在前诉中主张抗辩权,又以同一事实另行起诉的情形下,本案诉讼应否就抗辩权是否成立进行审理
【法理提示】在前诉中,被告以原告未依约履行相关合同义务为理由行使履行抗辩权,同时又以同一理由另行起诉,请求对方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的,前诉人民法院应对抗辩权是否成立的事实进行审理。一方面,这是抗辩权在实体法上的要求,另一方面,也是诉讼法保障诉讼经济、实现纠纷解决实效性的要求。

文章摘要2:

【来源】《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总第50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12年版,第161-164页。
【解读】
首先,南方公司在前后两个诉讼中行使权利的内容不同。在前诉即本案诉讼中,南方公司主张的抗辩权的内容是拒绝华建公司主张工程款的请求;而在后诉中,南方公司请求权的内容是要求华建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其次,两种权利的表现形式不同,前诉中南方公司行使的抗辩权仅有消极对抗的效果;而后诉中南方公司行使的请求权则有积极给付的效果,表现为华建公司承担积极的给付义务。
再次,虽然两种权利所依据的事实具有同一性,即都以华建公司未依约完成相关义务为权利的产生依据,但是,以此事实行使抗辩权在诉讼上无须提出反诉或另行起诉;而以此事实主张违约责任则需要提出反诉或另行起诉
最后,如果不在本案中对南方公司主张的抗辩权进行审理,在诉讼法上可能产生不当的效果:一是本案诉讼所认定的事实将会对后诉产生重要的影响,或者说,至少对当事人在后诉中的证明责任产生重要影响。在本案诉讼中对南方公司主张的此项抗辩权以及其依据的事实不予审理,将影响当事人基于本案诉讼所产生的诉讼预期及策略。二是影响前诉即本案诉讼解决纠纷的实效性,导致诉讼不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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