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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4)民一终字第237号

更新时间:2022-02-19   浏览次数:4922 次 标签: 实际施工人

文章摘要: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4)民一终字第237号
【提示】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关于管辖的约定对实际施工人具有约束力。
【裁判摘要】根据被上诉人吴××提供的油田公司与中太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该合同第67.5条约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发包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吴××以实际施工人身份突破合同相对性,向发包人油田公司及承包人中太公司主张权利,其施工的权利义务源于油田公司与中太公司之间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故也应受该合同约定的管辖约束,即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文章摘要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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