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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4)民申字第2054号

更新时间:2018-04-01   浏览次数:4498 次 标签: 工程款诉讼时效

文章摘要: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4)民申字第2054号
【提示】工程完工后结算未完成,不应起算工程价款的诉讼时效。
【裁判摘要】根据涉案《疏浚工程合同》的约定,“工程验收达到质量标准,并办理完成工程结算,一个月内一次性付清剩余的工程款。”2011年6月8日建隆船务公司和洪瑞港航公司签署的《建隆工8中间结算单》,主要对建隆船务公司完成的工程量及洪瑞港航公司支付加油款的金额进行确认,后期扫浅问题属于待定事项,并非洪瑞港航公司主张的涉案工程最终完工结算单,双方对建隆船务公司的工程款项没有明确约定支付期间。洪瑞港航公司依据该结算单签署日期确定本案诉讼时效起算时间,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文章摘要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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