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皋商初字第0215号;(2014)通中商终字第0090号
更新时间:2023-04-29 浏览次数:3155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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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摘要:
——工程项目负责人擅自以公司名义对外借款不构成表见代理
【裁判要旨】建设工程的项目负责人在无明确授权的情形下,不具备对外借款的职权,其擅自以公司名义对外借款,不能认定为职务行为。项目负责人即使在客观上具有代理权的表象,但相对人不能证明自己善意无过失,项目负责人对外借款行为不构成表见代理,公司不承担还款责任。
【案号】一审:(2013)皋商初字第0215号;二审:(2014)通中商终字第0090号
【裁判要旨】建设工程的项目负责人在无明确授权的情形下,不具备对外借款的职权,其擅自以公司名义对外借款,不能认定为职务行为。项目负责人即使在客观上具有代理权的表象,但相对人不能证明自己善意无过失,项目负责人对外借款行为不构成表见代理,公司不承担还款责任。
【案号】一审:(2013)皋商初字第0215号;二审:(2014)通中商终字第0090号
文章摘要2: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