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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民申字第3341号

更新时间:2019-02-19   浏览次数:4042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民申字第3341号
【裁判摘要】代表摩天公司签订合同的是摩天公司委派至项目部负责印章管理人员张一平,故摩天公司应当知道该印章在王荣贵承建工程期间对外使用,但并未反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十六条中“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的规定,摩天公司应对王荣贵的行为对外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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