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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4)闽民申字第375号

更新时间:2018-04-01   浏览次数:3935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案号】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4)闽民申字第375号
【裁判摘要】陈建强在2006年12月5日,代表华兴分公司与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签订一份《补充协议》,约定华兴分公司承建集美区人民法院审判法庭综合大楼项目。该合同一栏加盖有华兴分公司公章,陈建强作为华兴分公司代表在上面签字。神创公司主张签约当时陈建强曾向其出示过该份《补充协议》,故其有理由相信陈建强是华兴公司的授权代表,理由成立。该合同书约定的交货地点是审判大楼里面,经手人和送货单是吻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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