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4)苏执复字第0042号
文章摘要:
【案号】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4)苏执复字第0042号
【裁判摘要】南京中院执行过程中,安隆房产公司在东河区财政局帐户上人民币2136万元性质虽是《项目合同书》中所约定的缴纳土地出让金的保证金,但因合同未能依约履行已丧失保证金功能,鉴于该款项所有权仍属于安隆房产公司,南京中院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6条规定,裁定提取安隆房产公司在东河区财政局帐户上土地出让金人民币2136万元并无不当。
【裁判摘要】南京中院执行过程中,安隆房产公司在东河区财政局帐户上人民币2136万元性质虽是《项目合同书》中所约定的缴纳土地出让金的保证金,但因合同未能依约履行已丧失保证金功能,鉴于该款项所有权仍属于安隆房产公司,南京中院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6条规定,裁定提取安隆房产公司在东河区财政局帐户上土地出让金人民币2136万元并无不当。
文章摘要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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