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上次编辑的词条“”还未发布,赶快去处理吧! ×
讼也  > 所属分类  >  民商经典案例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5)沪一中执复字第17号

更新时间:2019-02-19   浏览次数:4569 次 标签: 到期债权

文章摘要:

【案号】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5)沪一中执复字第17号
【裁判摘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一条的规定,人民法院执行被执行人对他人到期债权,可以作出冻结债权的裁定。故东丽运输公司要求撤销执行法院作出的协助执行通知书,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应当指出,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执行法院执行被执行人对他人到期债权,应通知该他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该他人对到期债权有异议,申请执行人请求对异议部分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文章摘要2:

标签

相关词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