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股票
文章摘要:
股票是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有股份的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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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念 回目录
股份是股份有限公司资本的构成单位、公司资本价值的表现形式,体现了股东在股份公司中的法律地位、股东权利义务的计算单位。
股份特征 回目录
股份是股份有限公司资本构成的最小单位(资本分为股份、股份即为资本)。
1.公司的全部资本分为金额均等的股份;
2.全部股份金额的总和即为公司资本的总额。
股份性质 回目录
1.平等性;
2.金额性:每一股的金额相等;
3.不可分性:股份与公司资本不可分性;
4.有限责任性:股东在其所持有股份的份额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5.可转让性:股份随着股票流通而流通;
6.证券性。
股份发行的原则 回目录
股份发行实行公平、公正的原则(取消公开原则:私募发行不适用公开原则)。
1.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2.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
A.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
B.任何单位、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股东不符合同股同价认购股份应补足差价。
股票 回目录
股票是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有股份的凭证。
一、股票特征:
1.股票的从属性:股票只是股份的表现形式、依附于股份而存在;
2.股票的形式性:记簿式股票、实物式股票;
3.股票的替代性:股票是替代股份的凭证、证明股东权存在的依据之一;
4.股票的证明性:股票证明股东权。
二、股票性质:股票是股份有限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
1.股票是股份有限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书面凭证、股东地位的外在形式,股东以此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2.股票证明股东已出资
3.股票在认定股东资格中没有决定性效力,不能仅凭所持股票向公司主张股东资格和股东权利。
三、股票种类:
1.国家股、法人股、个人股;
2.普通股、优先股(我国还没有发行过优先股)、混合股;
3.有面额股、无面额股、记名股、无记名股:
A.向发起人(还应当标明发起人股票字样)、法人发行的股票必须是记名股票:公司发行记名股票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名股股东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公示催告程序主张权利;
B.向其他社会公众投资者发行的股票可以是无记名股票。
4.单权股、多权股、无权股;
5.A股、B股、H股、F股:
A股(我国国内发行供国内居民和单位用人民币购买的普通股票);
B股(专供境外投资者在境内以外币购买的特征股票);
H股(在我国境内注册的公司在香港发行并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普通股票);
F股(我国股份公司在海外发行上市流通的普通股票)。
四、股票形式:
1.纸面形式;
2.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形式(簿记式股票)。
五、股票记载内容:
1.主要事项:
A.公司名称;
B.公司成立日期;
C.股票种类、票面金额及代表的股份数;
D.股票的编号。
2.股票由法定代表人签名、公司盖章。
3.发起人的股票,应当标明发起人股票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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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在公司章程中被记载为股东,并在公司章程、公司设立协议书上签章以表明自己同意受章程或协议约束;
②向公司投入在公司章程中所承诺的出资份额(即实际履行出资义务);
③在工商登记注册文件中被列为股东;
④在公司成立后取得公司签发的出资证明书;
⑤被载入公司股东名册;
⑥在公司实际行使资产受益、重大决策、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法条链接 回目录
《公司法》
第一百二十六条【股份及其形式】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划分为股份,每一股的金额相等。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股票是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
第一百二十九条【股票的形式及载明的事项】股票采用纸面形式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形式。
股票应当载明下列主要事项:
(一)公司名称;
(二)公司成立日期;
(三)股票种类、票面金额及代表的股份数;
(四)股票的编号。
股票由法定代表人签名,公司盖章。
发起人的股票,应当标明发起人股票字样。
第一百三十条【股票的种类】公司发行的股票,可以为记名股票,也可以为无记名股票。
公司向发起人、法人发行的股票,应当为记名股票,并应当记载该发起人、法人的名称或者姓名,不得另立户名或者以代表人姓名记名。
第一百三十二条【其他种类的股票】国务院可以对公司发行本法规定以外的其他种类的股份,另行作出规定。
第一百三十三条【向股东交付股票】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即向股东正式交付股票。公司成立前不得向股东交付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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