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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5)执监字第1号

更新时间:2019-06-18   浏览次数:5654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5)执监字第1号
【裁判要旨】债权债务关系明确是公证处赋予本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的必备条件,如果当事人对债权文书给付内容存有疑义,公证机关即不应出具执行证书,法院亦不应裁定执行。
【裁判摘要】《联合通知》第一条规定:”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债权文书具有给付货币、物品、有价证券的内容;(二)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债权人和债务人对债权文书有关给付内容无疑义;(三)债权文书中载明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或不完全履行义务时,债务人愿意接受依法强制执行的承诺。”因此,债权债务关系明确是公证处赋予本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的必备条件。而本案债权债务关系并不明确,此种情况下,公证处赋予本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不符合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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