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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6)赣执复5号

更新时间:2019-02-19   浏览次数:3782 次 标签: 执行和解协议 执行担保

文章摘要:

【案号】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6)赣执复5号
【裁判摘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三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当事人可以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暂缓执行及暂缓执行的期限。被执行人逾期仍不履行的,人民法院有权执行被执行人的担保财产或者担保人的财产。本案中,申请复议人与被执行人签订的执行和解协议约定,以赣GXXCX2捷豹轿车担保本案债务的履行。由于作为本案担保物捷豹轿车的所有人,没有在申请复议人和被执行人签订的执行和解协议上签字,因此不能被认定为本案执行和解协议担保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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