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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5)执监字第38号

更新时间:2023-07-01   浏览次数:6071 次 标签: 执行和解协议 以物抵债 超标查封 执行和解

文章摘要: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5)执监字第38号
【裁判摘要】当事人通过以物抵债形式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债务的,仅达成抵债协议尚不足以消灭原债权债务关系,只有抵债物交付受领后才能消灭原有债权债务关系,债务人未按照约定完成抵债物交付变更所有权的,债权人有权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

文章摘要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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