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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6)京执异1号

更新时间:2019-02-19   浏览次数:2296 次 标签: 限制出境

文章摘要:

【案号】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6)京执异1号
【裁判摘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规定,被限制出境的人认为对其限制出境错误的,可以自收到限制出境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本案中,异议人江榕认为本院作出的限制出境决定及措施错误,应当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异议人江榕向本院提出撤销(2011)高执字第64号限制出境决定并解除对江榕限制出境措施的异议申请,不符合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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