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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湘民终621号

更新时间:2019-02-19   浏览次数:5478 次 标签: 预查封

文章摘要:

【案号】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湘民终621号
【裁判摘要】房屋预告登记所涉权利有一定特殊性,立足于合同债权又具有一定的物权权能,系一种特殊的物权期待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对于被执行人购买的办理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或商品房预告登记的房屋等可以预查封

文章摘要2:

《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
  十五、下列房屋虽未进行房屋所有权登记,人民法院也可以进行预查封
  (一)作为被执行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已办理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且尚未出售的房屋;
  (二)被执行人购买的已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了房屋权属初始登记的房屋;
  (三)被执行人购买的办理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或者商品房预告登记的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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