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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3)执监字第67号

更新时间:2019-07-13   浏览次数:5498 次 标签: 买卖不破租赁

文章摘要: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3)执监字第67号
【裁判要旨】租赁权先于抵押权设立时,租赁物被拍卖的,承租人有权要求买受人继续履行租赁合同或者对租赁物主张优先购买权(二者不能同时主张,只能择一行使),但该权利不能排除法院对租赁物的强制执行。在强制执行中,承租人不能同时主张优先购买权和继续履行租赁合同的权利,只能择一行使。
【裁判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三十条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抵押人将已出租的财产抵押的,应当书面告知承租人,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五条规定“抵押人将已出租的财产抵押的,抵押权实现后,租赁合同在有效期内对抵押物的受让人继续有效”。本案中,利群担保公司的租赁权先于齐商银行抵押权设立,故有权要求买受人继续履行租赁合同,但该权利不应与对租赁物的优先购买权同时行使,否则过分保护了承租人的权益,亦对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的权益造成影响。因此,执行法院应当在拍卖前告知利群担保公司对优先购买权和继续履行租赁合同的权利择一行使。

文章摘要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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