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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6)皖执复36号

更新时间:2019-03-19   浏览次数:6635 次 标签: 查封股票 股票查封

文章摘要:

【案号】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6)皖执复36号
【裁判摘要】到工商行政部门进行股权变更登记不是股份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变更的必要条件。本案证据表明,在淮北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淮北中院民事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办理对被执行人持有淮北农商行的1.57%股权冻结之前,被执行人已通过转让形式,将该股权转让给了安徽金方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并完成了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该转让虽未在淮北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变更登记,但并不影响该股权变更的效力。因案涉股权权属发生变更,不再属于被执行人所有,执行法院不能对此股权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该院解除冻结并无不当。

文章摘要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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