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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苏01民终10264号

更新时间:2019-03-19   浏览次数:3165 次 标签: 迟延履行利息

文章摘要:

【案号】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苏01民终10264号
【裁判摘要】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是人民法院主动实施的执行措施,性质上属于对迟延履行行为所采取的诉讼法上的制裁措施,故不属于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优先受偿的范围,在参与分配程序中也应当劣后于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

文章摘要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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