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苏01民终10264号
文章摘要:
【案号】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苏01民终10264号
【裁判摘要】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是人民法院主动实施的执行措施,性质上属于对迟延履行行为所采取的诉讼法上的制裁措施,故不属于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优先受偿的范围,在参与分配程序中也应当劣后于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
【裁判摘要】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是人民法院主动实施的执行措施,性质上属于对迟延履行行为所采取的诉讼法上的制裁措施,故不属于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优先受偿的范围,在参与分配程序中也应当劣后于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
文章摘要2: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