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微信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7)陕执复41号 更新时间:2019-03-15 浏览次数:3080 次 标签: 以物抵债 文章摘要: 【案号】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7)陕执复41号 【裁判要旨】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以第三次拍卖保留价抵偿部分本息,并未明确表示放弃以物抵债后剩余的债权,债权人仍有权请求清偿剩余债权。 文章摘要2: 无 上一篇: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6)最高法执监191号 下一篇: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6)赣执复1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