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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7)陕执复41号

更新时间:2019-03-15   浏览次数:3080 次 标签: 以物抵债

文章摘要:

【案号】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7)陕执复41号
【裁判要旨】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以第三次拍卖保留价抵偿部分本息,并未明确表示放弃以物抵债后剩余的债权,债权人仍有权请求清偿剩余债权。

文章摘要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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