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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7)苏执复29号

更新时间:2019-03-15   浏览次数:5027 次 标签: 整体拍卖 捆绑拍卖 一并拍卖

文章摘要:

【案号】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7)苏执复29号
【裁判摘要】常州中院对被执行人润丰公司的房地产决定整体拍卖依法有据,并无不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八条“拍卖的多项财产在使用上不可分,或者分别拍卖可能严重减损其价值的,应当合并拍卖”的规定,常州中院应当对被执行人润丰公司的案涉房地产整体拍卖。本案中,被执行人润丰公司的案涉房地产既有设定抵押的有证房地产,又有在抵押土地使用权范围内的无证房产、构筑物等,根据“房随地走”,“房地一体”处分原则,为最大化实现房屋价值,也为免于分别拍卖可能严重减损其价值的不利后果,从最高最佳使用考虑,常州中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将被执行人润丰公司的案涉厂房、土地整体评估、拍卖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事实上,常州中院决定评估、拍卖前,2016年6月16日被执行人润丰公司已在常州中院执行人员与润丰公司法定代表人付宝林、招商银行信贷中心委托代理人的《谈话笔录》中明确确认“我们已协商好达成一致,共同委托鲲鹏公司对我润丰公司位于潞城镇政新村委颜家村8××号的厂房、土地进行评估后由法院上网拍卖。”

文章摘要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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