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微信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赣民提字第11号 更新时间:2018-05-09 浏览次数:3509 次 标签: 出借账户 文章摘要: 【案号】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赣民提字第11号 【裁判要旨】违反金融法规规定,出借银行账户当事人,对刑事诈骗案件中被害人损失,应承担与其过错程度相当的赔偿责任。 文章摘要2: 无 上一篇: 出借账户当事人,对被害人损失,应相应过错赔偿——违反金融法规规定,出借银行账户当事人,对刑事诈骗案件中被害人损失,应承担与其过错程度相当的赔偿责任 下一篇: 银行依银商转账协议约定指令履行职责,非为违约——银商转账业务中提供平台服务的银行,依银商转账协议约定完成指令,即为履行了约定职责,无需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