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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沪01民终603号

更新时间:2024-02-29   浏览次数:3483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案号】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沪01民终603号
【裁判要旨】进出口代理合同案件中,进出口代理公司作为专门的职业机构,对于进出口过程中诸如货物仓储、运输、报关等事宜,未尽注意义务,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受损一方未采取适当措施的,应对损失扩大部分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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