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江苏)有限公司诉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中心支公司、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上保险合同纠纷案
更新时间:2023-06-22 浏览次数:3018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裁判摘要】在建船舶因尚未通过各项技术检验和办理正式登记手续,难以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简称海商法)意义上的船舶,更不具备从事船舶营运活动的资格。因此,在建船舶的试航作业只是与“船舶建造”有关的活动,而非海商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三)项所列的与“船舶营运”直接相关的活动,由此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不属于限制性债权,故在建船舶试航期间发生事故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失的,责任人不能享受海事赔偿责任限制。
文章摘要2:
无
上一篇: 2018惠民05.1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