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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借商品房买卖形式骗取银行贷款的相关合同效力认定

更新时间:2018-06-18   浏览次数:5371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提要】本案开发商与名义购房人假借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的形式,向银行办理抵押借款,获得的借款实际归开发商使用,由开发商按期归还,房屋所有权也未转移至购房人,后购房人起诉要求开发商交付房屋。此类以虚假房屋买卖骗取银行贷款的现象应引起重视。对于此类案件,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属于合同法规定的“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无效情形,应认定无效。而对于购房人与银行签订的抵押借款合同,在银行属于善意第三人的情形下,银行可以选择是否撤销抵押借款合同,如果银行不主张撤销的,该抵押借款合同仍然有效,从而维护银行的合法权益和金融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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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

[1].  通谋骗贷纠纷中相关合同的效力认定——陶亦君与上海东鹤房地产有限公司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https://www.taodocs.com/p-367775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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