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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鼓商初字第133号

更新时间:2023-07-03   浏览次数:3313 次 标签: 票据

文章摘要:

——票据除权后合法持票人行使权利之途径
【裁判要旨】人民法院就票据作出的除权判决系对权利的重新确认,票据自除权判决公告之日起即丧失效力,持票人即丧失票据权利,使原来结合于票据中的权利人从票据中分离出来,公示催告申请人即有权依据除权判决请求票据付款人付款。但是,持票人丧失票据权利,并不意味着基础民事权利丧失,其仍有权依据基础合同主张民事权利,行使基础合同履行中的债务抵销权,并不损害基础合同相对方的合法权益。
【案号】(2011)鼓商初字第133号

文章摘要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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