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编版•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 民事卷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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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编版•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
民事卷 5
本册细目
CONTENTS
第十六章婚姻家庭
一、一般规定
1245
关于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的司法政策精神
1246
家事审判改革的思路、措施和目标
1247
构建家事诉讼程序制度
1248
构建家事纠纷综合调解模式
二、婚姻效力
1249
离婚案件对当事人双方身份和是否存在婚姻关系的审查
1250
结婚登记程序瑕疵的处理
1251
由亲属代婚姻当事人到婚姻登记管理部门登记的婚姻是否有效
1252
虚增年龄领取结婚证的婚姻并非一律无效
1253
申请疾病型婚姻无效的主体资格认定
1254
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判决效力部分的表述
1255
解除同居关系与事实婚姻关系的处理
1256
同居期间所得财产的处理规则
1257
构成事实婚姻的一方起诉要求解除事实婚姻关系的,人民法院经调解不能和好,应调解或判决准予离婚
1258
补办结婚登记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限从双方符合法定要件时起算
1259
法院判决离婚后又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构成事实婚姻关系
1260
乡镇司法所用民事决定意见书解除同居关系无法律依据
1261
符合结婚条件的男女在登记结婚之前曾公开同居生活可连续计算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并依此分割财产
1262
未婚男女双方确已共同生活但未办结婚登记,可以请求返还彩礼
三、婚姻关系的处理
1263
离婚诉讼中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认定
1264
离婚案件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要求判决不准离婚,应裁定驳回起诉
1265
不管是一审、二审还是发回重审,只要查明起诉时女方中止妊娠未满6个月的,法院就应驳回男方起诉
1266
宣告一方当事人失踪、死亡和缺席判决其离婚所产生的法律后果不同
1267
重婚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最大区别在于是否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
1268
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构成要件
1269
当事人仅以人身安全保护裁定为据请求离婚损害赔偿,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1270
因婚内私生他人子女引发的精神损害赔偿纠纷的处理
1271
以配偶与他人缔结虚拟婚姻为由请求离婚损害赔偿不能得到支持
1272
登记离婚后的损害赔偿
1273
被告作为无过错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不构成反诉
1274
家庭暴力的认定和处理
1275
威胁行为构成精神暴力的认定
1276
利用家规控制配偶构成家庭暴力
1277
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制止子女虐待老人
1278
对法院判决离婚后的家庭暴力行为适用人身安全保护令
1279
适用《人身安全保护令程序问题批复》的规则
1280
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不收取诉讼费
1281
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不需要提供担保
1282
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程序
1283
对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复议裁定
1284
妻子单方终止妊娠不构成对丈夫生育权的侵害
1285
男方不愿意生育,女方坚持生育,男方仍应当承担抚养义务
1286
夫妻双方签订的生育契约的效力认定和处理
1287
一方在离婚诉讼期间或离婚诉讼前,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可少分或不分财产
1288
关于一方以个人财产中的住房对生活困难者进行帮助规则的适用
1289
他人能否代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提起离婚诉讼
四、子女问题的处理
1290
未成年子女利益最大化,是判决离婚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基本准则
1291
对于实施家庭暴力的父母一方,不宜判决其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
1292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
1293
离婚时双方协议一方不负担子女抚养费,经过若干时间后他方可以要求对方负担抚养费
1294
支付抚养费与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纠纷属于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
1295
夫或妻一方原则上不能因未与现任配偶达成一致意见,即认定支付给非婚生子女的抚养费属于侵犯夫妻共同财产权
1296
受抚养子女的抚养费请求权原则上不适用诉讼时效
1297
离婚后任何一方不得未经对方同意单方变更子女姓氏
1298
非婚生子女的抚养规则
1299
推定亲子关系纠纷的处理
1300
子女不能提起婚生子女否认之诉
1301
一方私自带子女去做亲子鉴定的,不宜适用《婚姻法解释(三)》第2条的推定规则
1302
兄弟姐妹之间的血缘关系鉴定不适用《婚姻法解释(三)》第2条的推定规则
1303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男方受欺骗抚养非亲生子女,离婚后向女方追索抚育费的处理
1304
在离婚案件中,只有当事人诉请行使对子女的探望权时,法院才对探望权的行使方式和时间作出判决
1305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的父母一方请求行使探望权的处理
1306
当事人就探望权纠纷再次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1307
祖父母、外祖父母对其孙子女、外孙子女的探望权
1308
基于委托而行使的监护权与未成年人父母的监护权发生冲突时,应首先保护后者
1309
离婚后不与子女共同生活的父或母仍是子女的监护人
1310
母亲长期对未成年子女进行虐待,村委会有权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
1311
未成年人的近亲属没有监护能力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民政部门担任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1312
民政局可申请撤销未成年人父母的监护权并成为监护人
1313
未成年人的父母不履行监护职责,其祖父母有权申请变更监护人
1314
曾由继父母抚养教育的未成年继子女,其生父母死亡后,继父母并非当然的法定监护人
五、财产关系的处理
1315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条件
1316
在夫妻一方因犯罪需要于附带民事诉讼中支付巨额赔偿的情况下,其配偶以保留更多财产为目的诉请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1317
离婚两年以后发现有离婚时尚未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仍然可以诉请分割
1318
夫妻共有财产纠纷案件的举证责任分配
1319
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发生形态变化不导致所有权发生变化
1320
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如何处理
1321
个人所有房屋的婚后收益认定及其处理
1322
离婚案件中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另一方的“工龄买断款”的处理
1323
认定知识产权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以该知识产权的财产性收益取得是否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判断标准
1324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取得的铺位承租权、转租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1325
夫妻财产保险形成的保险价值和保险利益分配
1326
夫妻人寿保险形成的保险价值和保险利益分配
1327
属于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公积金和住房补贴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1328
一方所获竞赛奖牌、奖金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1329
夫妻共同出资购买的房屋,产权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的,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
1330
离婚案件中父母为子女出资购房所有权归属问题
1331
父母出资购买公司股份、车辆、船舶并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财产归属
1332
一方起诉离婚时,要求法院将其父母在自己婚后部分出资所购买房屋判令归自己所有时,应不予支持
1333
对于一方婚前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房产登记在自己名下、婚后夫妻共同还贷类房产的处理
1334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部分、财产增值部分的分割
1335
竞价方式在婚姻、继承纠纷案件中的适用问题
1336
当事人离婚后对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产权不宜判决按份共有
1337
审理离婚案件财产分割时如何分配“房改房”
1338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一方父母单位房改房所有权的处理
1339
人民法院可以在民事诉讼中直接判决已登记的个人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
1340
登记在外籍夫妻一方名下的房屋权属认定的法律适用问题
1341
离婚案件中对“夫妻公司”及夫妻对公司享有的股权的处理
1342
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房屋,第三人善意取得后的后果
1343
夫妻间赠与房产的处理
1344
双方当事人离婚时协议将共有房产赠给子女,但没有办理房产变更登记手续,一方反悔要求撤销离婚协议中的赠与房产条款,不予支持
1345
离婚协议中作为受赠人的子女,不宜作为原告提起请求履行赠与条款的诉讼或者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1346
夫妻一方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与他人的行为应为全部无效
1347
夫妻之间的借款问题
1348
夫妻共同债务和个人债务的区分
1349
夫妻一方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所负债务不构成夫妻共同债务
1350
借贷行为构成刑事犯罪,但所借款项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1351
夫妻一方对外担保之债原则上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1352
以夫妻一方名义举债的案件中夫妻共同债务的事实查明
1353
离婚案件中夫妻一方主张个人对外负债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举证责任
1354
夫妻共同债务应当通过审判程序来认定,不能由执行程序认定
1355
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与夫妻共同财产的执行
1356
执行夫妻共同债务时应保护被执行夫妻双方的基本生存权益
1357
夫妻一方持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所欠债务的生效法律文书,主张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处理
1358
夫妻对外承担连带责任后的追偿权
1359
附离婚条件财产分割协议在婚姻关系未解除时不产生法律约束力,不能作为处理离婚案件的直接依据
1360
离婚协议中非财产分割条款的效力认定
1361
不宜以显失公平为由支持一方请求撤销登记离婚时的财产分割协议的主张
1362
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签订的涉及财产问题协议的效力
1363
离婚案件中有关“忠诚协议”效力的认定
1364
父母主持为子女分家的法律性质
六、其他
1365
夫妻一方将户籍迁入其他城市,另一方起诉离婚的,应由被告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1366
夫妻一方起诉离婚的,即使离婚案件涉及不动产财产分割的,也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1367
夫妻双方发生离婚纠纷的,被告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1368
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夫妻起诉离婚,不需要提供其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必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的证据
1369
涉外离婚诉讼中,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可以选择适用外国法律
1370
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在二审开庭过程中死亡,法院判决后对方当事人申请再审,应予受理
1371
离婚案件在穷尽其他送达方式都无法送达时才能采取公告送达方式
第十七章继承
1372
继承之诉中可一并处理析产与继承
1373
继承纠纷处理与诉讼时效
1374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按继承人的人数均等分割
1375
属于事实婚姻的,在一方死亡后,另一方即可以配偶身份享有继承权
1376
同居关系一方当事人对对方遗产不享有继承权
1377
被继承人死亡后没有法定继承人,分享遗产人可以分得全部遗产
1378
财产共有人立遗嘱处分自己的财产部分有效,处分他人的财产部分无效
1379
遗嘱人生前以赠与方式处分遗嘱中所列部分财产的,应视为遗嘱被撤销或部分撤销
1380
代书遗嘱虽确系遗嘱人真实意思表示但不符合法定形式要件,不宜认定有效
1381
一方同意人工授精后又反悔,该受孕子女仍应视为夫妻双方的婚生子女
1382
产权人生前已经处分的房屋死后不宜认定为遗产
1383
立遗嘱人在遗嘱中约定给继承人的房屋在立遗嘱人死亡前已被拆除,但立遗嘱人并未因此修改遗嘱,立遗嘱人死亡后,遗嘱中确定的原房屋继承人不能以原房屋被拆迁后所得补偿房屋或补偿款为原房屋的变更物主张继承
1384
遗嘱是否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遗产份额的判断标准
1385
“网络遗嘱”不能被认为是《继承法》中规定的自书遗嘱
1386
执行遗嘱代理合同纠纷案件的处理
1387
受遗赠人“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的起算点
1388
死亡赔偿金不是遗产
1389
死亡赔偿金该如何分配
1390
继承纠纷中公司赠股(干股)的处理
1391
民办学校举办者对民办学校的出资份额所形成的财产权益可以继承
1392
高原生活补助费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继承
1393
保险金能否作为被保险人遗产
1394
继承保险金时,相互有继承关系的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死亡时间推定
1395
受害人下落不明满2年,既未被证明生理死亡,又未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继承不能开始
1396
失踪人长期下落不明的,财产代管争议的处理
1397
失踪人符合宣告死亡法定条件时,配偶恶意不行使申请权,权益受损害的其他利害关系人可申请宣告死亡
第十八章劳动争议
一、一般规定
1398
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司法政策精神
1399
《劳动合同法》的适用
1400
依法保障妇女的生育权和公平就业权
1401
审理涉及农民工的劳动争议纠纷的司法原则
二、程序问题
1402
用人单位拖欠工资,劳动者可以作为普通债务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403
当事人前后两次申请劳动仲裁事项属于同一事项的处理
1404
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职级、职称、职务或者岗位调动等产生的争议,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1405
属于事业编制但未签订聘用合同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被辞退产生的争议是否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
1406
因限期调离劳动争议纠纷,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起诉到人民法院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1407
因执行相关工资规定产生的劳动争议,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1408
社会保险争议案件的受理范围
1409
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费期限计算
1410
企业改制引发的劳动争议案件的受理
1411
劳务输出合同担保纠纷的受理标准
1412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人的效力
1413
复转军人与安置单位之间就安置问题发生的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
1414
人事档案纠纷属于劳动争议
1415
用人单位不得以劳动者未办理完毕工作交接为由,拒绝为其转移人事档案和社保关系
1416
人事档案被原单位丢失后,当事人起诉原用人单位补办人事档案并赔偿经济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作为民事案件受理
1417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劳动者之间的事实劳动关系纠纷,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1418
国家机关非在编聘用干部与国家机关因解除聘用关系发生争议,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1419
人事争议申请仲裁时效期间的计算
1420
当事人在仲裁阶段未提出超过仲裁申请期间的抗辩,诉讼阶段又以超过仲裁时效期间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1421
劳动争议中,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的出资人应承担责任,用人单位在被起诉时仍有财产的,可一并列为被告
1422
劳动争议案件涉及的部分事实有待刑事案件中查明的,可以就已经查明部分先行作出裁判
三、劳动关系的认定
1423
确定劳动关系起算点的唯一标准是“用工之日”
1424
事实劳动关系当事人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予以受理
1425
事实劳动关系的认定
1426
劳务关系与劳动关系的区分
1427
企业违法发包工程,与承包方雇佣的雇工之间不形成事实劳动关系
1428
过去历史条件下形成的“临时工”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否成立劳动关系
1429
学生基于学校的安排到校外企业实习,在实习期间进行与其所学知识内容相关的实际操作,原则上不应认定学生与企业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1430
即将毕业的大中专院校学生在一定条件下可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
1431
对已达退休年龄但未依法享有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人员与用人单位的用人关系的认定
1432
劳动者同时与不同用人单位建立多个劳动关系所形成的双重劳动关系的处理
1433
涉外劳动关系的认定
1434
保险代理人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是否属于劳动关系
1435
邮政局和与其签有委托代办投递合同的邮政代办员之间不构成劳动合同关系
1436
“空挂资质”的个人与单位间的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
1437
以挂靠等形式借用资质的,发生劳动争议时,出借方应承担责任
1438
车辆实际所有人聘用的司机与挂靠单位之间不具备劳动关系的基本特征,不宜认定其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
1439
集团企业的下属控股企业为独立法人,集团不能因控股地位直接承接下属企业与劳动者之间形成的劳动合同权利义务
四、劳动合同试用期
1440
劳动者试用期的起算点应是实际用工之日
1441
如何认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口头约定的试用期的效力
1442
在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而又无其他证据证明有试用期的情况下,应当认定不存在试用期
1443
如何理解《劳动合同法》有关“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的规定
五、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解除和终止
1444
代签劳动合同的纠纷及其处理
1445
劳动者如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以上的,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中同意续延的内容,既包括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也包括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1446
劳动合同变更与履行的区分
1447
用人单位合理调整合同的尺度
1448
用人单位对患难以治疗的特殊疾病的劳动者在医疗期内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1449
非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理
1450
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期限内通过“末位淘汰”或“竞争上岗”等形式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可请求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支付赔偿金
1451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仍有义务向工伤职工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1452
解除劳动合同未提前通知工会的后果
1453
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履行通知义务的认定
1454
辞职行为明显有违诚信原则,且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用人单位可向劳动者主张赔偿损失
1455
如何认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
1456
应聘者提供虚假学历证明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解除该合同
1457
《劳动合同法》施行后,50%的额外经济补偿金不再适用
1458
《劳动合同法》第85条规定的加付赔偿金的具体标准
1459
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工作年限和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时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的计算方法
1460
经济补偿金与赔偿金的适用条件与区别
1461
劳动者工作年限跨越2008年1月1日前后,其经济补偿金的工作年限计算规则
1462
劳动者已达法定退休年龄,其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是否应自动终止
1463
病退人员受聘其他单位的,原单位不应停发其退休金
1464
用人单位有为离职劳动者办理档案转移手续的后合同义务
六、劳动报酬
1465
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的补助、补贴等是否应当计入职工工资总额
1466
约定工资标准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劳动合同条款无效
1467
用人单位延长工作时间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并支付加班费,违法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468
劳动者就加班事实的举证责任以及用人单位存在证明妨碍的法律后果
1469
劳动者主张提成工资的案件中,举证责任应如何分配
1470
非全日制用工条件下是否存在加班问题应视具体情况而论
1471
加班费的计算方式
1472
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当事人就加班费作出低于法定标准的约定,在无其他无效情形的前提下,则应认定其有效
1473
因拖欠劳动报酬而引发的劳务派遣争议,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为共同被告,对劳动报酬的支付承担连带责任
七、竞业限制
1474
劳动者在职期间所负担的竞业限制义务以其知悉商业秘密为条件
1475
未约定经济补偿金的离职竞业限制条款的效力问题
1476
未约定经济补偿金的竞业限制纠纷的处理
1477
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标准: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12个月平均工资的30%且不低于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
1478
约定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数额过低的,该竞业限制条款对劳动者不具有约束力
1479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竞业限制协议中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或者低于实际损失的处理
1480
竞业限制期限约定超过2年的效力应如何认定
1481
劳动合同的解除对竞业限制条款效力的影响
1482
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劳动者因用人单位的原因未取得竞业限制的对价经济补偿时竞业限制约定条款的处理
1483
双方当事人对劳动者解除竞业限制约定的条件作出与《劳动争议解释(四)》第8条不同的规定时的处理
1484
劳动者解除竞业限制约定后,是否还可以请求用人单位支付拖欠的经济补偿
1485
竞业限制约定中没有约定经济补偿,但劳动者已经履行了竞业限制约定达到3个月以上但用人单位没有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能否请求解除竞业限制约定的处理
1486
劳动者请求支付额外经济补偿标准的确定
1487
额外经济补偿的支付方式
1488
竞业限制协议中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或者低于实际损失,当事人可请求人民法院调整
1489
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用人单位要求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承担连带责任的处理
1490
在既没有违反竞业限制义务,又没有侵犯商业秘密的情况下,劳动者运用自己在原用人单位学习的知识、经验与技能为其他与原单位存在竞争关系的单位服务的,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1491
如何防止劳动者在竞业限制纠纷诉讼过程中造成用人单位损失扩大化
八、工伤
1492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就工伤事故达成的赔偿协议,赔偿金额明显低于劳动者应当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的,应当认定为显失公平;劳动者请求撤销该赔偿协议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493
工伤事故处理后,受害人就精神损害另行起诉的条件
1494
《工伤保险条例》施行前已受到事故伤害尚未完成工伤认定,工伤认定申请期限的确定
1495
因第三人造成工伤的职工或其亲属在获得民事赔偿后还可以获得工伤保险补偿
1496
职工外出学习休息期间受到伤害认定为工伤的条件
1497
退休人员在现工作单位工作时间内受伤适用《工伤保险条例》
1498
工程承包企业在内部承包合同中约定将劳动者工伤风险转给实力有限的自然人承担,该约定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属无效约定
九、劳动争议仲裁与诉讼的衔接
1499
仲裁裁决遗漏了必须共同参加仲裁的当事人的,人民法院在诉讼中依法予以追加
1500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在劳动争议仲裁程序中自行达成的劳动争议和解协议,对方可再次申请仲裁
1501
仲裁机构已经向当事人送达了相关决定书或者裁决书的认定
1502
仲裁裁决将应当终局的事项认定为非终局,用人单位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处理
1503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同一仲裁裁决中同时包含终局裁决事项和非终局裁决事项,当事人不服该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处理原则
1504
仲裁裁决书未明确为终局裁决,导致用人单位没有行使撤销权的处理
1505
用人单位就终局裁决向基层人民法院起诉的处理
1506
仲裁裁决不具有终局性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定为终局裁决的处理
1507
代通知金属于一裁终局的条件
1508
因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劳动者不能申请支付令
1509
劳动者向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处理
1510
劳动者申请执行仲裁裁决在先、用人单位不申请撤销仲裁裁决而是向法院直接申请不予执行的处理
1511
对于终局裁决,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一方申请执行、另一方以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方式抗辩的,受理执行的法院应当中止执行
1512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无管辖权为由对劳动争议案件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处理
1513
仲裁裁决书未列明裁决的类型是否属于一裁终局的处理
1514
仲裁裁决书未载明该裁决为终局裁决或非终局裁决,用人单位认为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直接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的,应如何处理
1515
用人单位对既有终局裁决事项,又有非终局裁决事项的仲裁裁决申请撤销的处理
1516
申请撤销仲裁的用人单位应当包括的特殊主体
1517
用人单位可以申请撤销部分仲裁裁决
第十九章环境资源
一、一般规定
1518
审理涉环境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案件的司法政策
1519
探索推进环境资源审判程序专门化
1520
环境侵权案件审判的司法政策
二、环境污染责任
1521
环境污染侵权的“污染者”的界定
1522
环境污染案件中,不能以部分水域的水质得到恢复为由免除污染者应当承担的环境修复责任
1523
对数个污染者的责任认定
1524
环境污染者不可将第三人的过错作为抗辩事由
1525
危险废物产生者未作申报,擅自委托不具备处理危险废物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处理危险废物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的,应与危险废物的实际处理者承担连带责任
1526
环境污染责任案件被侵权人的举证责任
1527
认定环境污染损害及其违法性时对忍受限度理论的借鉴
1528
噪声污染责任案件的举证责任分配
1529
环境污染责任案件中因果关系的认定
1530
噪声污染责任案件中因果关系的认定
1531
环境损害鉴定的启动
1532
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中的专家意见适用
1533
环境保护监督管理部门或其委托的机构出具的调查报告等公文书证的证据效力
1534
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中的保全措施运用
1535
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环境污染者承担的侵权责任方式
1536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中异地补植措施的适用
1537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环境监测机构以及第三方环境治理机构弄虚作假,应当与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其他责任者承担连带责任
1538
虽然未直接造成环境损害的发生,但依法负有环境应急处理义务的单位未及时、恰当、全面履行环境应急处理义务,导致环境损害扩大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1539
环境侵权案件审理应当注重促成双方当事人调解,注重环境治理和修复
1540
天然渔业资源受环境污染损害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自己的名义提起民事诉讼
三、环境公益诉讼
1541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和私益诉讼之间的协调
1542
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受理阶段需要注意的问题
1543
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1544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
1545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人民法院应在合理限度内发挥职能作用
1546
环境公益诉讼审理阶段需要注意的问题
1547
环境公益诉讼案件裁判需要注意的问题
1548
依法及时受理、审理检察机关提起的环境公益诉讼案件
1549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减轻社会组织的诉讼成本负担
1550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环境司法和环境行政执法的有效衔接
1551
兼具私益诉讼和公益诉讼案件的原告主体资格
1552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被告承担责任的形式
1553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恢复原状责任方式的适用
1554
生态环境修复费用和服务功能损失款项的专项使用
四、矿业权
1555
矿业权纠纷案件审判的司法政策
1556
正确处理政策指引与法律解释的关系
1557
正确处理公法规制与私法调整的关系
1558
正确处理司法裁判和行政判断的关系
1559
突出矿业权的物权属性
1560
鼓励矿业权依法流转
1561
促进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
1562
依法督促矿业权人履行生态环境保护义务
1563
根据不同的强制性规范确定采矿权转让合同的效力
1564
采矿权转让未经审批的,转让合同尚未发生法律效力
1565
不构成矿业权转让的承包合同的效力认定
1566
采砂权出让合同关于年控制采砂量的约定并非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的认定
1567
侵害探矿权的损害赔偿问题
1568
交易习惯和国家政策在煤矿转让合同纠纷案件中的适用
五、其他
1569
林业权纠纷案件审判的司法政策
第二十章民刑(行)交叉案件
1570
经济纠纷不得认定为刑事犯罪
1571
民商事审判与刑事诉讼、行政诉讼交叉的正当法律程序问题
1572
刑事判决认定的赃款数额并非等同于作案造成损失的范围,不能简单依据刑事判决认定赃款的数额确定损失范围
1573
为犯罪手段或者工具的银行贷款合同应认定为无效合同
1574
当事人一方因涉案股权转让合同构成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罪,该合同效力亦不必然归于无效
1575
公司订立买卖合同的经手人因涉嫌经济犯罪被刑事拘留,其与原告之间的买卖合同纠纷不必然中止审理
1576
公司职员的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其与原告之间的代理合同纠纷应作实体审理
1577
法定代表人以法人的名义涉嫌合同诈骗罪的,将该法定代表人涉嫌犯罪部分移交公安机关处理,同时继续审理民事纠纷部分
1578
刑事上未经追赃,对于民商事案件的受理和审理的处理
1579
刑事案件的被害人经过追缴或者退赔不能弥补损失,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处理
1580
责令退赔与民事执行内容重合的处理
1581
民商事案件涉及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1582
财产犯罪受害人起诉财产侵权赔偿问题
1583
行为人利用单位公章从事民事活动或者犯罪活动的处理
1584
行为人以单位名义对外签订合同进行犯罪,单位有明显过错的,应对被害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1585
金融机构负责人以金融机构名义对外借款的处理
1586
行为人的借款行为构成刑事犯罪,该行为人及其所在法人仍应根据民事法律规范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1587
员工以单位名义实施的企业间借贷行为应由单位承担民事责任,其个人实施的涉嫌犯罪行为应自行承担法律后果
1588
刑事上构成诈骗犯罪,行为人签订的民商事合同不当然无效
1589
存款人经他人安排多次到金融机构存款并收高额利息,虽然他人构成挪用资金罪而使其存款造成损失,因存款人存在过错,不能因他人构成犯罪而主张免除自己的民事责任
1590
案外人涉嫌非法经营犯罪的案件,不影响本案双方当事人行使民事诉权
1591
当事人有权选择是否对可撤销合同行使撤销权
1592
主、从合同均涉嫌诈骗犯罪,担保人如何承担民事责任
1593
贷款诈骗犯罪与借款纠纷交叉的处理
1594
虽然贷款流向与犯罪分子约定的使用方向一致,但没有证据证明银行贷款过程中有违法犯罪问题,故借款人的还款义务不能免除
1595
生效刑事判决的判决理由对相关当事人民事责任的影响
1596
用人单位以内部工作人员涉及刑事犯罪为由,要求免除民事责任的,应当对其主张进行严格审查;刑事生效裁判可以作为判定当事人意思表示是否真实、善意的重要依据
1597
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不影响人民法院对民事纠纷的审理
1598
行为人因同一行为已受到行政处罚,不影响其承担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