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编版•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 民事卷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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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编版•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
民事卷 4
本册细目
CONTENTS
第十三章房屋联建、拆迁
962
合作开发房地产双方均存在违约的情况下,合同一方当事人要求解除合同的处理
963
非因双方当事人原因导致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解除的,出资方有权享有相应的土地增值收益
964
借款合同的签订和履行是合作合同履行内容的组成部分,一方不得将借款合同与合作合同割裂开来,独立请求另一方承担还款责任
965
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合作开发关系的判断标准
966
房地产开发经营资格与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的效力
967
划拨土地未经批准合作开发的无效
968
以划拨土地使用权与他方签订的合作建房合同的效力认定
969
名为房地产合作开发实为用地补偿合同的处理
970
合作开发房地产与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的区分
971
名为合作开发房地产实为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的受让方的确定
972
依据合同各方是否对房地产开发项目共享利润、共担风险等,判断某合同是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还是单一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
973
合同双方协议约定变更工业用地使用权性质作为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的出资,符合法律规定
974
合作开发房地产与房屋买卖合同的区分
975
合作开发房地产与借款合同的区分
976
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中的清理条款与“名为合作实为借贷”合同的区分
977
合作开发房地产与房屋租赁合同的区分
978
房地产开发合同签订并接受了对方投资后,当事人以缔约行为未经公司股东同意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
979
涉及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的委托代建合同中对外销售利润分配条款的效力认定
980
合作开发房地产增加投资数额分担比例的确定
981
尚未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的联建合同效力的认定
982
合作开发双方约定出资方给付出地方信誉保证金,于合同完成后返还,如果出资方违约则没收保证金的,该保证金应认定为定金
983
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被认定无效或撤销的处理
984
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无效后,出地方取得的财产为出资方出资转化为在建工程部分相应财产利益的,应当折价补偿出资方
985
合作开发房地产各方当事人在项目公司中是否享有股权,不影响其在合作开发合同中所应享有的权益
986
合作建房投资款已经物化到建筑物中,当事人请求该款项的利息损失不应当支持
987
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无效后不能根据合同约定分得的房产价值进行投资补偿
988
合作建房合同无效案件中资金未投入实际建设的处理
989
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中,不负有出资建设义务的一方,实际完成案涉项目建设的,不应认定为违约
990
合作开发房地产建筑面积减少的分配处理
991
合作开发房地产违章建筑不予分配
992
合作开发房地产建筑面积增加的分配
993
合作开发房地产一方单方增加面积的处理
994
违章建筑损失的承担
995
利润分配比例的确定
996
房屋预售款不得充抵投资
997
个人借用公司的资质开发房地产,公司在收取管理费后,就有让个人以公司名义销售诉争房地产的义务,诉争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应归个人所有
998
村民委员会经依法召集村民会议讨论决定后与他人订立的协议,应当认定为合法有效
999
拆迁工程转包合同的效力认定和责任承担
1000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纠纷的起诉和受理
1001
当事人之间达成了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仅就协议内容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1002
被拆迁人安置补偿权益优先于其他购房人及其他权利人的权利
1003
在他人享有使用权之土地上建造房屋而形成附合的,房屋所有权一般归属于土地使用权人
第十四章合同法分则其他
一、拍卖合同
1004
人民法院在处理拍卖纠纷时,可以参照拍卖习惯和具体约定
1005
拍卖公司对拍卖标的物已尽到瑕疵披露义务,竞拍人对拍品权利不能实现的后果应自行承担
1006
拍卖标的瑕疵担保责任声明免除的认定
1007
买受人与拍卖行串通导致与标的物相关的权利人的权利受侵害,法院可以依法宣布拍卖无效或撤销拍卖
二、赠与合同
1008
赠与合同任意撤销权和法定撤销权的区别
1009
社会公益捐款的保管和使用
三、保管合同、仓储合同
1010
动产质押质物监管属于保管合同关系
1011
保管合同中保管人的民事责任范围的确定既应当符合合同的相关约定,亦应当考量保管人收取保管费数额的大小
1012
保管人未能履行《动产质押监管协议》约定的义务,应当承担质物损失的赔偿责任,质权人就其实际损失享有优先受偿权
1013
寄存人结欠保管费,在保管物为可分物的情况下,保管人仅享有留置相当于保管费金额的货物的权利,并须承担因保管不善致使留置物灭失的民事责任
1014
商厦里的保险柜被撬,承包经营户的损失承担
1015
货物仓储人在供货方的《货权转移及确认通知》上盖章通知提货方的行为系辅助履行行为;该《货权转移及确认通知》不属于仓单,不构成提货方付款之信赖依据
四、借用合同
1016
公民之间实物借贷逾期未还的违约责任承担
1017
以借用之名侵占他人财物,应当返还财产,不能返还财产的,应当折价赔偿
五、旅游合同
1018
旅游经营者主张旅游者的单方解约系违约行为,应当按照约定承担实际损失的,应当举证证明“损失已实际产生”和“损失的合理性”
1019
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安全保障义务的判断标准
1020
旅游者转让旅游合同不以具有正当事由为前提
1021
旅游经营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后可对旅游辅助服务者追偿
1022
在旅游过程中购买的商品出现质量问题,旅游者直接向旅行社经营者主张权利的处理
1023
旅游经营者为公共交通运营者的过失承担责任条件
1024
旅游者在其居住地签订旅游合同,地接社实际完成旅游服务,出现旅游纠纷后如何确定责任主体
1025
在发生不可抗力或者旅游经营者及其辅助履行人虽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而仍然无法避免的情况,旅游经营者无须承担违约责任
1026
在旅行合同关系中协助旅行社履行合同义务的第三人,有故意或过失侵害游客合同权益的行为,旅行社应当对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027
旅游者在旅游过程中因旅游辅助服务者的过错导致人身和财产遭受损害的,有权选择合同之诉或者侵权之诉要求旅游经营者承担相应民事赔偿责任
1028
旅游行程中公共交通工具的“延误”的判断
1029
旅游者在旅游合同中主张时间浪费的损失,不予支持
1030
发生在旅游景区的“自由行”纠纷的法律适用
1031
旅游合同之诉能否获得精神损害赔偿
第十五章侵权责任
一、一般规定
1032
关于审理侵权案件的司法政策精神
1033
《侵权责任法》的适用及其溯及力
1034
侵权人是否实施侵权行为的事实认定
1035
行为人因同一行为已受到行政处罚,不影响其承担民事责任
1036
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财产属于受法律保护的民事利益
1037
受损害胎儿出生后有权获得赔偿
1038
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害、消除危险等责任,不以过错为构成要件
1039
自行排除妨碍不当造成损害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040
在体育活动中发生的人身损害,原则上不应由行为人分担损失,可以酌情予以适当补偿
1041
相约进行户外集体探险或自助游发生意外伤害事故的责任承担
1042
侵权损害侵权人作为原告起诉要求确认赔偿义务范围,应予受理
1043
侵权行为人在诉讼时具有民事诉讼行为能力的,可独立进行民事诉讼,原监护人应列为共同被告
1044
由亲属参与纠纷处理并代替签订赔偿协议的行为是否构成表见代理的认定
二、共同侵权
1045
《侵权责任法》实施前共同侵权的构成要件
1046
《侵权责任法》实施后共同侵权的构成要件
1047
被侵权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
1048
虽未构成共同侵权,但为侵权人实施侵权行为提供了帮助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1049
认定构成法人共同侵权行为的行为关联共同性标准
三、赔偿范围
1050
《侵权责任法》实施后,被扶养人生活费一并计入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
1051
患有精神病的无劳动能力人因交通事故致残,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残疾赔偿金等损失
1052
被侵权人在依据《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32条确定的残疾赔偿金计算年限届满后仍然生存,能否继续请求侵权人支付残疾赔偿金
1053
侵权行为致人死亡的赔偿范围
1054
可主张死亡赔偿金的被侵权人近亲属的范围与请求权顺位
1055
侵权行为造成身份不明人死亡,没有赔偿权利人的,有关机关或者单位无权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死亡赔偿金
1056
农村“五保户”因交通事故死亡产生的丧葬费,不应归属具有公益事业性质的乡敬老院所有
1057
经常居住在城镇的农村居民被侵权致害的赔偿标准
1058
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的性质
1059
定期金的适用与限制
1060
定期金的判决与执行
1061
侵权人给付定期金时不加付利息
1062
计算误工时间时,定残日应是指被法院确认有法律效力的伤残鉴定结果作出之日
1063
因伤持续治疗费用承担问题
1064
空难罹难者家属及受伤乘客的赔偿数额的确定标准
四、精神损害赔偿
1065
审理精神损害赔偿案件的原则
1066
被侵权人遭受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要求侵权人给予精神损害赔偿
1067
确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应综合考量多种因素
1068
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物品受损的,有权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1069
财产损害赔偿案件不能判令加害人对财产受损方赔礼道歉
1070
被侵权人死亡时,其近亲属可以提起精神损害赔偿之诉
1071
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的请求权,原则上不得让与或者继承
1072
基于人格权被侵害产生的停止侵害、恢复名誉、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1073
基于身份权被侵害产生的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及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请求权原则上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1074
微博言论评价他人文章不得超出必要的限度
1075
撰写文章损害英雄人物名誉和荣誉权益的判断标准
1076
诋毁、侮辱革命先烈,侵害其人格利益的判断标准
1077
行为人以未成年人违法为由对其作出侮辱行为,对未成年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构成名誉侵权行为
1078
批评性新闻报道侵害名誉权的认定
1079
公安机关在向新闻媒体提供侦破案件的相关资料时,未尽谨慎注意义务,导致他人名誉权受到侵犯的,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1080
经律师见证的遗嘱因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被确认无效,致使遗嘱受益人蒙受经济损失的,律师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应当承担责任
1081
发帖人在微博中发表未成年人受伤害信息,该网络举报行为是否构成侵权的判断标准
1082
用工单位对劳动者作出不实、不良的评价,足以影响到劳动者今后的就业求职和工作生活的,构成对劳动者名誉权的侵犯
1083
律师声明违背事实,侵犯他人名誉权,律师事务所或者律师应对此承担连带侵权责任
1084
公民死亡后,其肖像权受法律保护
1085
自然人面部局部器官照片,不能体现该自然人的外貌视觉形象,本身不构成肖像
1086
当事人被他人盗用、冒用自己姓名申办信用卡并透支消费,有权以侵犯姓名权为由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1087
信用卡持卡人与银行之间因不良信用记录发生名誉权纠纷,因征信系统封闭不会导致持卡人社会评价降低,故不认定存在损害名誉权的后果
五、免责事由
1088
侵权事实存在,但侵权造成的损害数额大小无法确定或者难以确定的处理
1089
针对恶意侵犯国有资产的行为,在计算侵权损失数额时不应剔除成本,并应由侵权人承担反证的举证责任
1090
对因过失侵权造成预见不能的损害结果,应当适用可预见性规则限制其赔偿范围
1091
侵权人的侵权责任不因受害人获得社会保险而减轻或者免除
1092
个人体质特殊原则上不属于减轻侵权人责任的情形
1093
扶养人的年龄不作为确定人身损害赔偿数额时考虑的因素
1094
在分期支付侵权损害赔偿费用过程中,出现一方主体失踪或死亡时的处理
1095
见义勇为者受害或者造成受助人损失的责任承担
1096
紧急避险所损害的权益包括避险人自身的合法权益
1097
紧急避险行为所引起的损害明显小于所避免的损害的判断
六、用人者责任
1098
用人单位工作人员的侵权行为是否属于“因执行工作任务”的判断标准
1099
由于工作人员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侵权,用人单位对工作人员享有追偿权
1100
职工因第三人侵权造成工伤事故后非因自身原因未进行工伤认定,其请求侵权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应予受理
1101
侵权人的侵权责任不因受害人获得工伤保险而减轻或者免除
1102
雇员侵权的雇主责任
1103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受伤的责任承担
1104
雇员因劳务而被第三人伤害的责任承担
1105
雇主被判令承担赔偿责任但无能力赔偿,有权向第三人行使追偿权
1106
雇佣与承揽的区别
1107
工人在农村建房过程中受伤的责任承担
1108
雇佣与帮工的区别
1109
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110
义务帮工人在帮工活动结束后返回途中意外死亡不属于帮工事故
1111
合伙人在执行合伙事务过程中遭受其雇员侵害的,可追究该雇员和作为雇主的其他合伙人的连带责任
七、网络侵权责任
1112
《网络侵权司法解释》的适用范围
1113
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诉讼案件的管辖法院
1114
原告仅起诉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处理
1115
判断原告是否为网络信息针对的对象的标准
1116
网络侵权诉讼中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告知义务
1117
网络侵权诉讼中网络服务提供者违反告知义务的,人民法院科以处罚规则的理解适用
1118
网络侵权的避风港规则
1119
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侵权行为的判断标准
1120
判断自媒体有无过错的标准
1121
利用互联网侵害法人或其他组织商业信誉的处理
1122
互联网时代个人信息的保护规则
1123
互联网时代非法删帖的责任承担
1124
网络侵权案件被侵权人的影响力是判断其经济损失的重要因素
1125
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案件的赔偿范围
1126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知道网络商户利用其所提供的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而仍然为侵权行为提供网络服务或没有采取必要的措施,应与网络商户承担共同侵权责任
八、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
1127
安全保障义务的判断标准
1128
顾客放在超市自助储物柜中的物品丢失,超市应承担何种责任
1129
《民法通则》第106条规定的“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司法判定
1130
第三人介入侵权情形下安全保障义务人的赔偿责任
1131
旅游服务机构对游客负有合理限度范围内安全保障义务的判断标准
1132
酒店经营者因管理、服务瑕疵等安全隐患而致消费者产生人身伤害的,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1133
星级酒店受理风险较高的境外信用卡刷卡业务时,负有审慎和风险告知的义务
九、教育机构责任
1134
在校学习、生活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他人损害的责任承担及法律适用
1135
运动风险的自担规则及学校活动中对安全性的注意义务
1136
学校的违规处分行为与学生的伤害事故具有一定的因果关系的,学校应依法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1137
没有明确的委托约定,不能推定其学校接受监护人的委托,对到校学习的未成年学生承担起部分或全部监护职责
1138
教育机构在校外活动中未尽法定义务造成学生伤害后,以与他人订立合同为由推卸应负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1139
学生在实习单位加班操作危险工作设备时受伤,实习单位和学校按照各自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十、监护人责任
1140
未与未成年子女形成抚养关系的继父母不承担因未成年子女致人损害时的赔偿责任
1141
非法使未成年子女脱离监护人导致亲子关系遭受严重损害的,应承担民事责任
十一、产品责任
1142
买卖合同当事人与侵权之诉当事人不可为同案被告
1143
产品责任案件的举证责任
1144
产品侵权赔偿案件可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1145
产品责任中惩罚性赔偿数额的确定及其与精神损害赔偿的关系
1146
产品责任诉讼时效和缺陷产品损害赔偿请求权的保护期间的关系
1147
涂料公司未按照国家规定在其产品包装和说明书上作出充分的警示标志和警示说明的,对爆炸事故具有过错
1148
审理消费者权益纠纷的司法政策
1149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适用及其溯及力
1150
不宜将消费者扩大解释为包括单位
1151
消费者对商品具有知情权
1152
消费者购买汽车遭受欺诈有权依《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要求增加赔偿
1153
电信服务企业在订立合同时未向消费者告知某项服务设定有使用期限,在合同履行中又以该项服务已过期为由限制或停止对消费者服务的,构成违约
1154
围绕垃圾短信签订的合同无效,所涉价款属于非法所得,人民法院应予收缴
1155
消费者不当使用商品与商品责任的免除
1156
食品药品纠纷案件如何列明当事人
1157
知假买假不影响主张消费者权利
1158
违规使用添加剂的保健食品属于不安全食品,消费者有权请求价款十倍赔偿
1159
销售者利用虚假广告销售商品,构成欺诈,应承担“退一赔一”的责任
1160
我国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的惩罚性赔偿
1161
惩罚性赔偿法条竞合情形下消费者有选择权
1162
赠品的生产者是否应承担责任
1163
赠品本身价值或效用减少,消费者是否有权要求赔偿
1164
挂靠协议中关于内部责任约定的效力
1165
普通人可以成为食品药品推荐责任的主体
1166
如何认定受损消费者已经完成食品、药品检验机构有过错的证明责任
1167
惩罚性赔偿无须人身受害
1168
消费者购物时人格受到侮辱并遭受严重精神损害的,有权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1169
经营者单方作出的加重消费者责任的规定应属无效
十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1170
重视查清事实,妥善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1171
挂靠情形下的主体责任承担
1172
擅自驾驶人与所有人存在雇佣关系情形下的责任承担
1173
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原车主不应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1174
被多次转让的机动车没有投保交强险时的处理
1175
当事人请求机动车登记所有权人、其他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处理
1176
当被多次转让的机动车是依法禁止行驶的机动车、被盗抢的机动车时的处理
1177
套牌车出借人与使用人对交通事故负连带责任
1178
机动车所有人与占有人相分离情形下的责任认定
1179
承运人对第三人侵权造成的旅客伤亡的责任承担及其追偿权
1180
好意同乘造成乘客损害的,驾驶人承担一般侵权责任
1181
无偿代驾发生交通事故的责任承担
1182
高速公路高度危险责任的认定
1183
数个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的,《侵权责任法》第8条和第12条规定的区别适用
1184
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在聚合(等价)因果关系情形下的责任承担
1185
多辆机动车侵权情况下的赔偿责任确定
1186
对机动车“贬值损失”索赔目前原则上不予支持
1187
“责任限额范围内”分项责任限额不应突破
1188
伤而未残的交通事故案件中的交通费、误工费、护理费等损失,属于交强险的赔偿范围
1189
审理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案件应注意的问题
1190
实践中对交强险“第三人范围”特殊情形的处理
1191
私自驾驶他人机动车造成非车上人员的投保人损害的,可以适用“交强险”赔偿
1192
保险公司不得以被保险机动车转让后未向其办理变更手续为由拒绝赔付
1193
保险公司职员将假保单交付善意投保人,不能因此免除保险公司的民事责任
1194
无驾驶证或者醉酒驾驶情形下保险公司的交强险责任
1195
交强险保险公司的追偿权行使
1196
发生交通事故,两辆机动车都未投保交强险时的责任承担
1197
对交通事故形成原因的举证责任承担
1198
交警部门未能作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人民法院可根据现场勘验笔录等证据依法确定各方当事人的民事责任
1199
“优者危险负担”原则在认定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中的运用
1200
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的交通事故责任不等同于民事侵权责任
1201
连环发生交通事故分别造成两个损害结果案件的处理
1202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中精神损害赔偿的认定问题
1203
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与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并存时,精神损害赔偿与物质损害赔偿的赔偿次序应由请求权人选择行使
1204
交通事故中的财产损失包括被损车辆停运损失
1205
保险公司不能以已向被保险人理赔完毕为由,对抗受害人的交强险赔偿请求权
1206
交强险脱保而商业车险未脱保的处理
1207
保险公司拒保的合理期间的认定
1208
关于交强险合同解除的溯及力问题
1209
关于多个被侵权人未同时在同一法院起诉问题的处理
1210
关于非法改装车在交强险合同有效期内发生交通事故的处理
1211
银行不能作为交强险保险金请求权人
1212
在责任保险中,不应存在被保险人保险金请求权的转让
1213
商业三者险保险合同的仲裁条款不能约束第三人(受害人)
1214
运输货车自行滑坡造成他人死亡的处理
1215
公共设施设置或管理瑕疵致人损害的责任,适用《民法通则》一般侵权损害赔偿的规定处理
1216
交通事故伤害赔偿已达成调解协议,履行后受害方发现伤残再次请求赔偿,法院应予受理
十三、铁路运输侵权责任
1217
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赔偿的归责原则
1218
人民法院在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能否作出限额赔偿的判决
十四、医疗损害责任
1219
征得患者及其亲属同意后实施的有风险的医疗行为,风险责任由患者及其亲属承担
1220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的举证责任分配与证明标准
1221
因当事人改变病历资料内容,或者遗失、销毁、抢夺病历,致使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或者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过错无法认定的处理
1222
患者的知情同意权与医务人员的告知义务
1223
对患者知情同意权的限制
1224
对患者隐私权的限制
1225
在法定情形下,医疗机构未履行紧急救治义务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226
医务人员在诊疗过程中尽到合理诊疗义务的认定
1227
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是否存在质量缺陷的认定
1228
医疗机构对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注意义务
1229
对经患者同意实施实验性诊疗发生不良后果的责任承担
1230
医疗机构辩称停电构成不可抗力主张免责的处理
1231
审理医疗损害赔偿案件涉及鉴定的处理
1232
因医生检查过失导致的错误出生可否主张侵权损害赔偿
1233
受害人自行购买部分药品,虽未能提供相关收费凭证,亦应当依法支持合理的医疗费损失
十五、高度危险责任
1234
过水发电不属于高度危险作业,因此产生的损害赔偿纠纷应作为一般侵权纠纷案件处理
1235
高压触电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供电企业已经履行警示、告知义务的,可根据受害人的过错程度减轻供电企业的侵权责任
1236
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电力设施产权的界定与责任
十六、饲养动物损害责任
1237
《侵权责任法》中“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的范围
1238
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但被侵权人存在重大过失的,能否进行过失相抵
1239
动物园作为饲养管理动物的专业机构,依法负有注意和管理义务,其安全设施应充分考虑到未成年人的特殊安全需要,最大限度杜绝危害后果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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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致害赔偿案件适用特殊举证责任分配规则
十七、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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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抛掷物致害责任纠纷案件注意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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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的所有人或管理人明知物存在危害他人利益的安全隐患却怠于履行管理及注意义务致人损害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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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共交通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他人通行的物品,无法确定具体行为人时,环卫机构未尽到清理、保洁义务,对他人因此受伤产生的损失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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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取款时银联卡卡号及密码被他人复制且卡上存款被取走,由提供银联卡的银行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