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编版‧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 行政及国家赔偿卷 1
文章摘要:
文章摘要2:
新编版‧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
行政及国家赔偿卷 1
本册细目
CONTENTS
第一章行政审判、国家赔偿总论
001
切实加强对行政审判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充分发挥行政审判职能作用
002
畅通行政案件受理渠道,依法保护当事人诉权
003
改革管辖制度,保障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
004
创建协调机制,妥善化解行政争议
005
准确适用法律,统一裁判尺度
006
创新裁判方式,注重争议的实质性解决
007
优化诉讼程序,提高行政审判质效
008
正确处理适用法律与执行政策的关系
009
依法审理环境资源行政案件
010
确立与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有关的行政案件审判规则
011
妥善处理群体性、民生类、涉农等影响社会稳定的行政案件
012
依法妥善办理征收拆迁、拆违等非诉行政执行案件
013
推进良性互动,营造有利司法环境
014
明确申诉再审分工,着力解决行政案件信访突出问题
015
强化对国家赔偿请求权的保护
016
规范人民法院国家赔偿程序
017
健全完善《国家赔偿法》中的依法追偿和追责机制
018
进一步做好刑事冤错案件国家赔偿工作
第二章受案范围
019
责令改正行为属于行政处罚
020
通报批评行为应视为行政处罚
021
依据行政机关采取的具体措施确定取缔的性质
022
吊销许可证与撤销许可证的区分
023
依据协助执行通知书实施的行为不属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024
计划生育管理部门采取扣押财物、限制人身自由等强制措施可诉
025
发布立即停航紧急通知行为属行政强制措施
026
收缴违禁品或非法物品应定性为行政处罚
027
对收容审查决定不服起诉的属于行政案件
028
少年收容教养决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029
不服公安机关留置措施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030
交警大队开具暂扣凭证和扣押车辆、行驶证的行为是行政强制措施
031
因政府调整划转企业国有资产引起纠纷案件的受理
032
政府依职权批准兼并全民所有制企业决定不可诉
033
侵犯国有企业经营自主权的可以提起诉讼
034
以政府批复形式确定破产财产收购人的行为具有可诉性
035
行政机关撤换企业法定代表人行为的可诉性
036
行政许可案件的范围
037
行政行为的延期行为具有可诉性
038
答复或通知行为的可诉性
039
行政检验、检测、检疫行为不可诉
040
行政机关现场检查笔录不可诉
041
监督检查事实行为的可诉性
042
高校颁发学历或学位证书行为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043
开除学籍等直接导致学生身份丧失行为的可诉性
044
高校不依法发放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等行为可诉
045
高考录取行为的可诉性
046
教育行政部门对适龄儿童入学争议作出的处理决定可诉
047
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违法的,乡镇人民政府有权处理
048
乡政府违法向村民提取村提留费、乡统筹费和社会生产性服务费的行为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049
行政机关出具介绍信行为的可诉性
050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集体土地住宅小区颁发验收合格证行为可诉
051
受理行为的可诉性
052
公司登记案件中备案事项的可诉性
053
不服公安机关变更公民姓名行为提起行政诉讼应予受理
054
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作出前催告行为的可诉性
055
以卫生行政机关拒绝对医疗争议作出处理决定为由提起行政诉讼应予受理
056
价格鉴定、认证行为不可诉
057
残疾人联合会为残疾人补贴培训学费行为具有可诉性
058
刑事侦查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059
公安机关扣押案外人财产的行为不属于《刑事诉讼法》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
060
公安机关在刑事侦查活动终结后作出的没收行为系可诉行政行为
061
公安机关不能证明其实施强制冻结措施是依照《刑事诉讼法》明确授权实施行为的,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062
以刑事侦查为名滥用职权故意扣押行政相对人财产是可诉的行政行为
063
公安局击毙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064
违背当事人意愿的“行政调解行为”可诉
065
劳动仲裁委员会逾期不作出仲裁裁决或者作出不予受理通知行为不属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066
人事主管部门对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作出开除公职处分行为可诉
067
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行为的可诉性
068
行政指导行为的可诉性
069
政府运用强制干预性行政手段保证实施的“意见”具有可诉性
070
行政机关内部指示对相对人产生实际影响的具有可诉性
071
行政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不可诉
072
只有对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的重复处理性质的信访答复意见、复核意见,才是能够申请复议、可诉的行为
073
对当事人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不可诉
074
征兵行为不属于国家行为
075
军人以未批准退出现役为由起诉军事机关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076
行政机关拒绝发放家属抚恤金行为不可诉
077
根据实质内容区分行政行为与抽象行政行为
078
行政机关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079
政府发布征地补偿安置办法属于抽象行政行为
080
规范性文件包含行政行为内容时具有可诉性
081
包含行政行为的公告具有可诉性
082
针对不同对象但只能特定阶段适用的为行政行为
083
司法局“对年满70岁的律师不再注册”的规定系抽象行政行为
084
批复、函、会议纪要等公文行为的可诉性
085
监察机关作出开除处分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086
内部行政行为外部化具有可诉性
087
阶段性行为的可诉性
088
终局行政裁决行为不可诉
089
公证行为不具有可诉性
090
医疗事故鉴定意见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091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不可诉
092
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作出的非法采矿及破坏性采矿鉴定意见不可诉
093
《火灾事故通报》不具有可诉性
094
事故调查结论可能影响相对人权利义务时具有可诉性
095
对安全事故报告的行政批复属于可诉的行政行为
096
行政奖励行为的可诉性
097
行政协议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098
行政协议的种类
099
签订行政协议行为的可诉性
100
受委托实施行政管理行为的单位以自己名义与行政相对人签订的项目开发合同属行政合同
101
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行为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102
土地储备中心签订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103
政府特许经营协议的范围
104
行政机关依职权改变行政合同的行为具有可诉性
105
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公告行为的可诉性
106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拍卖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与竞得人签署成交确认书行为可诉
107
依据《信访条例》作出的处理意见不属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108
行政机关以信访答复形式行使行政职权行为可诉
109
涉及历史遗留问题的行为不属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110
公民政治权利受侵害的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111
专利侵权案件的受理
112
征收城市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纠纷为行政案件
113
依行政机关指示实施的辅助行为具有可诉性
114
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所出具《电梯验收检验报告》具有可诉性
115
与证券交易所监管职能相关的诉讼案件
116
消防验收行为系行政确认行为
117
行政机关不履行上级行政机关交办事项的行为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第三章起诉和受理
118
行政案件受理问题的基本政策精神
119
实体从旧、程序从新及保护诉权原则在行政案件受理中的运用
120
海事法院不受理行政案件
121
行政案件的管辖制度
122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123
复议机关为共同被告时以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确定级别管辖
124
中级人民法院以指定管辖为主,提级管辖为辅
125
涉及人身权的地域管辖问题
126
以县级人民政府名义办理的不动产物权登记案件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127
国有资产产权界定行政案件的管辖
128
行政协议案件适用《行政诉讼法》及司法解释确定管辖法院
129
与证券交易所监管职能相关的一审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130
兵团农牧团场行政行为案件的管辖
131
行政诉讼第三人可以提出管辖权异议
132
非行政行为针对对象的原告资格
133
相邻权人、环境权人的原告资格
134
竞争权人的原告资格
135
受害人的原告资格
136
与撤销或者变更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具有原告资格
137
企业投资者的诉权
138
商标独占许可权人的原告资格
139
土地实际使用人对行政机关处分土地行为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140
采矿权实际享有人具有采矿权及矿补费缴费义务主体资格
141
非国有企业被强制终止或改变企业形态后的诉权
142
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后依然具有诉讼主体资格
143
企业权力机构的原告资格
144
股份制企业股东的诉权
145
公司登记中利害关系人的原告资格
146
原公司法定代表人对后续工商变更登记行为的原告资格
147
行政相对人的信赖利益受到行政行为影响的具有原告资格
148
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潜在影响的具有原告资格
149
普通债权人的原告资格
150
乘客可以起诉铁道部春运票价上浮行为
151
查阅权诉讼的原告资格
152
未经依法确认继承权即以继承人身份起诉不具有原告资格
153
提单持有人对海关没收走私物品决定可以提起诉讼
154
出卖人起诉没收货物行政处罚决定的原告资格
155
民事行为介入已经存在的行政法律关系,民事行为主体不具有行政诉讼原告资格 156
行政行为介入已经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主体具有行政诉讼原告资格
157
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职权过程中受到另一个行政机关行政管理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158
村民委员会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原告资格
159
起诉人主张的权利与被诉行政行为无因果关系的,不具备原告资格
160
婚姻关系当事人以外的其他人起诉婚姻登记行为的处理
161
确定原告资格转移的顺序应考虑继承顺序
162
被限制人身自由公民的近亲属受委托提起行政诉讼的条件
163
对经批准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适格被告
164
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具有行政诉讼主体资格
165
公路养护管理总段(分段)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
166
行政机关无法律依据授权其内设机构、派出机构或者其他组织行使行政职权的视为行政委托
167
对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授权的单位所作行政处罚决定起诉的,以授权单位为被告
168
工商行政管理检查所不具备行政主体资格
169
对保险公司不正当竞争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实施监督检查
170
综合整治指挥部非行政诉讼适格被告
171
经济开发区管理机构的行政主体资格
172
村委会可以作为行政诉讼被告
173
对统一办理行政许可行为提起诉讼的适格被告
174
行政机关与非行政主体联合执法应以行政机关为被告
175
公务协助关系中的行政诉讼被告
176
地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可以作为行政诉讼被告
177
省委组织部不具备行政诉讼被告主体资格
178
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具有行政处罚权的主体
179
邮电局拒绝开通“120”急救电话,可以邮电局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
180
行政诉讼第三人的类型
181
行政诉讼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时间
182
判决承担义务的第三人享有上诉权
183
委托行政许可诉讼中的第三人
184
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不制作、不送达法律文书时,行政相对人的救济途径
185
对行政行为不服的一般起诉期限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
186
未告知诉权及起诉期限时起诉期限的计算
187
行政不作为的起诉期限
188
不知道行政行为内容时起诉期限的计算
189
行政协议纠纷的起诉期限
190
违法送达行政决定文书时的起诉期限计算
191
错误告知起诉期限时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方式计算起诉期限
192
普遍登记背景下相对人对登记行为起诉期限的计算
193
根据村民参与征地安置补偿行为可以推定其知道征地批复内容并以此计算起诉期限
194
拒收行政处理决定时起诉期限的计算
195
其他财产共有人起诉期限的计算
196
非起诉人自身原因超过起诉期限的认定,被耽误的时间不计入起诉期限
197
依据不同法律、法规在一个行政行为中分别作出不同处理时,起诉期限分别计算
198
依据不同法律作出一项处理内容而不同法律对起诉期限规定不一致时,按照最长起诉期限计算
199
行政许可案件的起诉期限
200
起诉不予答复行政许可申请的起诉期限起算
201
与低温雨雪冰冻灾害有关的行政案件的起诉期限
202
以公告送达的,行政行为起诉期限以公告确定的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203
作为类行政案件案由的构成要素和确定方法
204
不作为类行政案件案由的构成要素和确定方法
205
行政赔偿类案件案由的构成要素和确定方法
206
案由难以确定时的处理
207
行政诉讼的公民代理
208
公民代理不可收取费用
209
我国大陆地区以外的人担任行政诉讼代理人问题
210
行政诉讼类型化及具体诉讼请求
211
审理过程中原告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变更诉讼请求
212
立案登记制的全面理解
213
不符合起诉条件的情形及处理
214
人民法院以不属于本院管辖为由,裁定不予立案或者驳回起诉的,应当对其他起诉条件一并审查
215
审理中发现超过起诉期限的可以驳回起诉
216
因被告未履行承诺原告撤诉后又起诉的应予受理
217
错列被告的处理
218
诉讼标的为生效判决效力所羁束的处理
219
规范性文件一并审查请求提出时间
220
规范性文件附带审查程序及处理
221
可以合并审理的情形
222
代表人诉讼操作要点
223
案件审理期间法定代表人被更换,新的法定代表人提出撤诉申请缺乏法律依据
第四章审理程序
224
涉及未成年人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案件不宜公开审理
225
不宜进行庭审直播、录播的案件
226
行政机关负责人确因正当事由不能出庭,经向法庭书面报告具体情况,委托相关工作人员到庭应诉的,符合法律规定
227
行政争议与民事争议交叉时的处理方式
228
一并审理民事争议的提出时间和排除范围
229
一并审理民事争议的案号编立
230
一并审理民事争议的诉讼费收取标准
231
公司登记涉及民事法律关系的处理
232
行政诉讼和民事诉讼交叉但互不构成审判前提的可以分别独立进行
233
民事诉讼中如何对待行政行为
234
刑事诉讼成为行政诉讼附属问题时的审理程序
235
行政诉讼中发现涉嫌刑事犯罪问题的处理
236
受害人在行政诉讼中又提出刑事自诉的,应当中止行政诉讼,先就刑事自诉进行审理
237
受害人在刑事自诉后又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238
审查原告行为与审查被告行为的关系
239
非诉讼行政行为效力的确认
240
行政委托情形下对委托行为及受委托实施的行为均应进行审查
241
人民法院审查执行性强制措施时对未起诉的行政处理决定的处理
242
对行政强制措施与行政处理决定一并起诉时应将两个诉并案审理
243
在请求撤销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诉讼中不能审查扣留、查封行为
244
法律审基础上的适度的事实审
245
法院可以超出原告诉讼请求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
246
处理好当事人主义与职权主义的关系
247
庭前准备程序需要解决的问题
248
原告对被诉行政行为适用法律条文有异议应当重新开庭
249
行政诉讼和解制度
250
行政许可补偿案件的调解
251
被告改变行政行为后的诉讼客体
252
原告因被告改变被诉行政行为而申请撤诉的条件
253
原告因被告改变行政行为而申请撤诉但未获法院准许时,被告的改变行为依然有效
254
裁定准予撤诉的时机及裁判方式
255
原告因行政机关改变行政行为而申请撤诉的适用范围
256
经一次传票传唤拒不到庭可以按撤诉处理
257
原告因裁定先予执行而申请撤诉,法院应根据不同情况判断是否准予
258
按自动撤诉处理情形下,原告重新起诉符合条件的应予受理
259
不宜强制被告出庭应诉
260
适用拘留的强制措施应当注意的问题
261
撤诉后诉讼费用的承担
262
行政机关不正当行使诉讼权利加重相对人负担的,应承担相应费用
263
当事人对有关诉讼费用的决定有异议,可以申请复核
264
人民检察院不可单独就诉讼费负担的裁定进行抗诉
265
对原告可以适用缺席判决
266
被告经一次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267
诉讼保全的范围
268
诉前保全裁定确有错误的处理
269
先予执行的条件
270
人民法院确定先予执行是否提供担保
271
向作出先予执行裁定的法院申请复议
272
裁定先予执行后原告要求撤诉的处理
273
先予执行申请的审查及复议期限
274
先予执行裁定可以重复适用
275
一审未提出先予执行申请,二审可以提出
276
一审已提出先予执行申请,二审无须再提出
277
不同当事人就同一财产分别提出先予执行和财产保全申请,应当先采取财产保全再采取先予执行
278
诉讼保全、先予执行不接受检察院抗诉的法律监督
279
采用合议制审理的案件,合议庭全体成员必须共同参加庭审
280
二审中诉讼当事人的诉讼地位
281
二审开庭审理的条件
282
原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二审可以书面审理,径行裁判
283
一审法院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错误的处理
284
二审法院可以作出对上诉人不利的裁判
285
原审判决遗漏当事人、诉讼请求或当事人二审中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处理
286
二审裁判在维持一审结果的同时可加判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287
发回重审和指令再审的限制
288
对发回重审裁定的限制
289
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生效裁判裁定中止执行的时间及署名
290
权利义务继受人可以提起再审申请
291
案外人不可以提起再审申请
292
二审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的案件可以再审
293
再审申请人应当对再审程序具有诉的利益
294
申诉与申请再审的区别
295
行政案件申诉复查和再审工作的分工
296
法院决定再审和检察院再审抗诉的发起时限及次数
297
再审案件的审理范围
298
申请再审的期限
299
多次申请再审问题的处理
300
再审程序中当事人撤回原抗诉申请的处理
301
再审案件存在程序错误必须发回重审的情形
302
二审和再审法院对原审法院错误受理、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的处理
303
诉讼中变更被告的审理期限从变更被告之日起重新计算
304
行政案件的审理期限
305
协调案件审理期限的计算
306
期间自开始日至届满日均为节假日的计算
307
依据原告起诉时提供的被告地址无法送达时的处理
308
行政诉讼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的范围及情形
309
行政诉讼简易程序
310
行政简易程序独任制不需经当事人同意
311
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
312
延长审限报批直接报送高级人民法院
313
审限可延长的时间
314
行政审判工作请示制度
315
因低温雨雪冰冻灾害致使诉讼活动不能正常进行,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中止诉讼 316
行政协议案件诉讼费用收取标准
第五章证据及事实审查
317
行政诉讼证据的证明对象是与被诉行政行为合法性有关的案件待证事实
318
行政诉讼举证责任分配原则
319
行政相对人与行政机关之间争议的事实由行政机关认定
320
行政不作为案件的举证责任
321
证券行政处罚案件的举证责任
322
行政行为合理性的说服责任由行政机关承担
323
当事人请求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的,应当先向该行政机关提出申请
324
行政赔偿诉讼中原告应对被诉行政行为造成损害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325
因被告原因致原告无法举证时举证责任倒置
326
原告负举证责任的情形
327
原告应对其提出的被诉行政行为未认定但与该行为合法性有关联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328
授益性行政行为中申请材料的真实性不应由原告承担举证责任
329
公司变更登记违反法定程序的举证责任
330
第三人参加诉讼应承担的举证责任
331
被告提供原告不符合起诉条件的证据不受举证期限限制
332
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案件的举证期限
333
被告怠于举证的处理
334
被告不得自行向原告、第三人和证人收集证据
335
被告二审期间提供的证据、依据不可作为撤销一审判决的依据
336
被告可针对原告提供的新证据补充证据,但作出行政行为时就应具备的证据除外 337
准许被告因原告或第三人提出新证据或反驳理由而补充证据的情形
338
原告在行政程序中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而在诉讼程序中提交的证据不予采纳
339
被告作出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不属于证据
340
被告未提供规章以下规范性文件,法院认定其缺乏法律依据的情形
341
允许被告补充证据的特殊情形
342
法院允许原告或者第三人要求被告补充对被告不利证据的条件
343
法院允许第三人要求被告补充对第三人有利证据的条件
344
电子证据证明效力的认定
345
中国原驻苏联使馆教育处出具的证明不具有证明效力
346
当事人提供外文证据的要求
347
行政诉讼证据交换范围
348
法院有限的调取证据权
349
法院调取证据的方式
350
法院根据被告申请调取证据的特殊情形
351
法院不能依第三人申请调取证据证明被诉行政行为合法性
352
二审中可以申请法院调取证据
353
再审程序中可申请人民法院调取证据
354
法院应当尽量限制主动委托鉴定
355
法院勘验现场需要注意的程序性问题
356
人民法院不是质证的主体
357
对证据“三性”进行质证的顺序
358
行政诉讼中当事人出示证据的顺序
359
涉密证据的质证方式
360
当事人对庭前证据交换中无争议的证据在庭审中反悔的,应当进行质证
361
赋予证人免于作证特权的情形
362
被告申请行政执法人员出庭作证的条件
363
“品格证据”的证明效力
364
“陷阱证据”的证明效力
365
“悬赏证据”的证明效力
366
查封、扣押清单的证明效力
367
私自录制的视听资料的证明效力
368
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根据
369
被告经复议机关同意收集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原行政行为合法性的依据
370
被告复议中未提交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原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
371
其他行政机关在被诉行政行为作出后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被诉行政行为合法的根据
372
证言真实性的审查方法
373
鉴定意见的审查方法
374
专业意见的审核认定
375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责任人的证明
376
内幕交易行为的认定
377
书证最佳证据规则
378
证明原告知道行政行为内容的证据需要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程度
379
当事人在法庭上推翻行政程序中所作陈述时的证据采信标准
380
当事人对对方提供的证据予以确认后又反悔的,非有充分证据,法庭不予支持
381
无关联证据排除规则的运用
382
诉讼上自认的证明效力
383
诉讼外自认的证明力由法官据情酌定
384
默示自认的证明效力必须结合其他证据作综合性分析后确定
385
涉及身份关系的行政案件不应排除在自认范围之外
386
推定规则的适用
387
行政诉讼程序可以采用案卷主义
388
行政诉讼证明标准
389
排除合理怀疑证明标准的适用情形
390
优势证明标准的适用情形
391
清楚而具有说服力的证明标准的适用情形
392
行政机关申请证据保全需要提供担保
393
电子证据的保全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