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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逾期举证风险防范

更新时间:2022-11-25   浏览次数:2540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1.律师应当严格遵守举证期限之规定,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或者申请延期举证。
2.代理律师应告知当事人逾期举证的法律责任,并将举证通知书及时发送给当事人,以便当事人及时提交证据。对于当事人逾期提供的证据,律师应当向当事人说明逾期举证可能承担的法律风险,由当事人作为证据提交人提交给法庭,律师应当保留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相关的证据。

文章摘要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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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点分析 回目录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不予采纳。但该证据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的,人民法院应当采纳,并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训诫、罚款。”第二款规定:“当事人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采纳,并对当事人予以训诫。”第三款规定:“当事人一方要求另一方赔偿因逾期提供证据致使其增加的交通、住宿、就餐、误工、证人出庭作证等必要费用的,人民法院可予支持。”

根据上述规定,虽然超过举证期限,但因客观原因逾期提供证据,或者对方当事人对逾期提供证据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未逾期;证据与基本事实无关或者属于抗辩证据的,也不适用逾期举证法律责任规定。

律师逾期举证将有可能造成当事人承担被训诫、罚款的风险和承担赔偿对方必要费用的风险,并有可能引发当事人向律师事务所追偿的风险。

风险防范 回目录

1、律师应当严格遵守举证期限之规定,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或者申请延期举证。

2、代理律师应告知当事人逾期举证的法律责任,并将举证通知书及时发送给当事人,以便当事人及时提交证据。

3、对于当事人逾期提供的证据,律师应当向当事人说明逾期举证可能承担的法律风险,由当事人作为证据提交人提交给法庭,律师应当保留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相关的证据。

风险提示 回目录

1、举证通知书应当通过微信发送给当事人,并注明签收时间;

2、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应当让当事人作为证据提交人(律师作为代交人),且当事人提交给律师事务所的提交证据清单上应注明当事人已经逾期提供证据。

3、律师应当提示当事人逾期举证的法律风险。

法条链接 回目录

《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五条【举证时效】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案件审理情况,确定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及其期限。当事人在该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适当延长。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

  第一百一十五条【罚款和拘留措施】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

  拘留的期限,为十五日以下。

  被拘留的人,由人民法院交公安机关看管。在拘留期间,被拘留人承认并改正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解除拘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九十九条第三款  举证期限届满后,当事人对已经提供的证据,申请提供反驳证据或者对证据来源、形式等方面的瑕疵进行补正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再次确定举证期限,该期限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第一百零一条 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必要时可以要求其提供相应的证据。

  当事人因客观原因逾期提供证据,或者对方当事人对逾期提供证据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未逾期。

  第一百零二条 当事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不予采纳。但该证据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的,人民法院应当采纳,并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训诫、罚款。

  当事人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采纳,并对当事人予以训诫。

  当事人一方要求另一方赔偿因逾期提供证据致使其增加的交通、住宿、就餐、误工、证人出庭作证等必要费用的,人民法院可予支持。

经典案例1 回目录

·大连实德集团有限公司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和平支行、沈阳东鹏机械施工有限公司金融借款保证合同纠纷案  

——因反驳证据提出新的证据不属于超过举证期限的证据

【提示】当事人在攻击防御中提出新证据可作为定案依据——一方当事人以对方在双方的反复攻击防御中提出的新证据超过举证期限为由主张系无效证据的理由不能成立。

【裁判要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条规定,当事人收到对方交换的证据后提出反驳并提出新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当事人在指定的时间进行交换。当事人在证据交换后提出反驳并提出的新证据再次进行交换质证,另一方当事人不能以超过举证期限为由主张新证据无效。

【裁判规则】作为公证事项为保全送达行为的公证书,其目的在于证明送达行为确已发生,除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送达事实外,应当认定送达行为的真实性,法院应以其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经典案例2 回目录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A1分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A2分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A3分公司罚款复议案

【案号】柘荣县人民法院(2017)闽0926司惩3号罚款决定书;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闽09司惩复1号复议决定书

【复议申请人(原审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A1分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A2分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A3分公司

【柘荣县人民法院法院罚款决定书内容】柘荣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9月14日作出(2017)闽0926司惩3号罚款决定载明:本院在审理(2017)闽0926民初113号原告章某与三被告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三被告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证据,却在第二次庭审开始时当庭提供证据,该证据不属于新证据,三被告既未申请延长举证期限,其所说明的逾期举证理由亦不成立。三被告的行为造成本院开庭时间的非正常延误,妨害了人民法院的诉讼秩序,造成了司法资源的浪费,情节严重,依法应当予以处罚。决定对三被告各处以罚款10万元。

【复议决定书内容】 

三复议申请人(原审被告)不服柘荣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9月14日作出的(2017)闽0926司惩3号罚款决定,向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0月27日作出(2017)闽09司惩复1号复议决定书。

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查明:原审原告第四项诉讼侵权原为“被告赔偿原告2014年5月起至2016年6月止的迟延履行金5万元”,2017年4月6日(2017年3月29日第一次开庭后)变更或明确为“被告赔偿原告2014年5月起至2016年6月止的工资薪酬待遇收入差额5万元”。柘荣县人民法院未将此告知申请人(原审被告),也未就此给予被告相应举证期限。2017年8月10-11日第二次开庭时,申请人提交“201405-201512章某工资明细及年终奖金发放”有关证据,拟证明“被告已经足额发放原告的工资,不存在原告所说的克扣其2014年1-4月、2015年5-9月工资的事实”。

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告第四项诉讼请求于第一次开庭后变更或明确,柘荣县人民法院应将此告知申请人(原审被告),但柘荣县人民法院却未告知,更未就此给予申请人相应举证期限。而申请人在第二次开庭时提供的“201405-201512章某工资明细及年终奖金发放”这一证据的证明目的与上述诉讼请求有关。故申请人提供此份证据并非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柘荣县人民法院将此认定为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该认定事实依据不足,相应所作出罚款决定错误,应予撤销。决定:撤销柘荣县人民法院(2017)闽0926司惩3号罚款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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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浙07民终2004号

【裁判摘要】本案因上诉人在二审提交相应证据,本院对一审判决作相应改判。但上诉人本应在一审中到庭应诉并提交相应证据而未提交,其应承担逾期举证的法律后果,故本案诉讼费用由上诉人自行承担。……一审案件受理费121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430元,均由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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