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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起诉风险防范

更新时间:2022-11-25   浏览次数:1669 次 标签: 错列被告

文章摘要:

1.起诉状的原被告信息不能写错,否则非常被动。
2.起诉状没有“小事”,对于起诉状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应当反复斟酌、确保精准。

文章摘要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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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点分析 回目录

1、起诉状的诉讼请求是一个案件的核心,确定诉讼请求充满技巧,需要特别注意(如:存在一个诉讼请求还是分开两个诉讼请求的区别;逗号还是句号的区别等)

2、《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规定:起诉必须符合“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因此,原告“有具体的事实、理由”为起诉的重要条件之一,当事人和代理人对于起诉的具体事实和理由务必十分重视;如果原告起诉不符合该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

3、起诉状的事实和理由可以构成自认,对事实和理由的陈述需要严谨。

4、对于起诉状中陈述的事实,应当注意要有相应的证据支持,否则应告知当事人诉讼风险并由当事人确定起诉状内容。

5、原告的信息不能写错,否则可能被动撤诉等后果。

6、被告身份信息不能弄错,对于被告单位已经变更工商登记的,应特别注意搜索核对,否则可能被驳回起诉或者导致因起诉错误承担赔偿责任。

7、起诉时应当审查当事人的请求权是否超过诉讼时效和除斥期间。对于可以采取补救措施的,应当依法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对于不能采取补救措施的,应告知当事人相关诉讼风险,由当事人选择是否起诉。

8、起诉时应当注意案件管辖的规定,这涉及律师代理案件的成本,应当尽量争取对当事人最有利的诉讼管辖地。

9、起诉时应当以书面形式明确当事人是否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以免因未采取诉讼保全导致胜诉判决后无法执行到位的风险。当事人明确不需要诉讼保全的,应当以书面文件固定。

风险防范 回目录

1、有具体的事实、理由是起诉的重要条件之一,当事人和代理人对于起诉的具体事实和理由务必十分重视。

(1)原告起诉被告承担责任,但未陈述被告承担责任的具体事实和理由的,因不符合起诉条件,人民法院应当予以驳回起诉。

(2)原告起应当有具体事实和理由,原告起诉的事实和理由是认定法律关系的基础,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原告起诉所陈述的事实和理由进行审理,原告起诉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原告的起诉,法院无权改变原告所陈述的事实和理由另行作出判决。

(3)原审法院超出原告所陈述的事实和理由作出裁判,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十一)项“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之规定,属于再审的事由之一。

(4)原告在一审陈述的事实和理由后,在二审上诉中提出新的事实和理由,有可能构成新的诉,二审法院依法不应当予以审理。

2、按份责任起诉状风险防范。

律师起草起诉状时,如果各个被告属于按份责任的,宜按照共同责任起诉;否则,起诉状要求各被告承担责任份额有可能与法院认定责任份额不一致,因涉及原告处分权问题,可能存在造成当事人最终赔偿金额减少的风险。 

3、共同责任和连带责任的风险防范。

代理律师对于共同责任和连带责任要特别注意,一般要求共同承担责任;对要求被告1承担赔偿责任,被告2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要特别谨慎,有可能由于被告1不承担赔偿责任而导致被告2也不承担连带责任。 

4、对于违约金和利息等诉讼请求应当写明支付到付清之日为止,以免引起当事人投诉。

5、同一个案件分两次诉讼,第一次起诉经法院作出生效判决后,又以实际争议数额超出诉请为由另行主张的,有可能违反一事不再理的民事诉讼原则,被法院裁定驳回起诉。

风险提示 回目录

1、起诉状没有“小事”,对于起诉状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应当反复斟酌、确保精准。

2、起诉时要特别注意是否重复起诉以及是否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及除斥期间。

法条链接 回目录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条件】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二十三条【审查起诉】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起诉,必须受理。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第二百条【再审事由】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十一)【裁判本身技术性错误再审事由】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律师法》

   第三十条 律师担任诉讼法律事务代理人或者非诉讼法律事务代理人的,应当在受委托的权限内,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经典案例1 回目录

·河源市劳动服务建筑工程公司与龙川县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2013年第6期(总第200期)】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1)民再申字第68号

【裁判摘要】原告提出诉讼请求并经人民法院作出生效裁判后,又以实际争议标的额超出原诉讼请求为由,就超出的数额另行提起诉讼,系对同一争议事实再次起诉,违反一事不再理的民事诉讼原则,人民法院不应予以支持。

经典案例2 回目录

·博山区八陡镇增福村民委员会与青岛泓海投资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案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1)民提字第298号

【提示】原告起诉被告但并未陈述被告承担责任的事实和理由,不符合起诉条件。

【基本案情】原审原告泓海公司起诉原审被告东方红陶瓷厂和增福村委会承担本案债务,但原审原告未陈述增福村委会对东方红陶瓷厂所负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事实和理由。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泓海公司起诉增福村委会承担本案债务,但并未陈述增福村委会对东方红陶瓷厂所负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事实和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起诉条件,本案原一、二审未依法驳回泓海公司对增福村委会的起诉不当,本院予以纠正。增福村委会是否构成对债权人利益的侵害,应否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属另外的法律关系,债权人可另循途径解决。

【裁判结果】最高人民法院再审判决原审被告东方红陶瓷厂承担本案债务,驳回原审原告泓海公司对原审被告增福村委会的起诉。

经典案例3 回目录

原告苏祥某与被告济南百脉海源膨化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系列案件

【提示】原告因第一次起诉选择案由不当导致后续诉讼一直处于不利地位。

【基本案情】2014年,原告苏祥某因养殖海参通过网络方式向被告济南百脉海源膨化机械有限公司购买饲料加工机械超微粉碎机,价款45360元。原告以该产品存在缺陷,严重危及人身安全,造成其经济损失为由,起诉请求被告返还货款45360元,并按货款的3倍赔偿损失136080元。

【原告第一次起诉】原告于2015129以产品责任纠纷案由向霞浦县人民法院起诉。

 1.一审诉讼期间,被告提起管辖权异议,一审、二审法院均裁定驳回管辖权异议【上诉人章丘市海源机械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苏祥迎买卖合同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案号: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6)闽09民辖终17号】。

2.霞浦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30日以原告主张产品责任,但没有证据证明原告使用该产品造成其人身财产损害的事实为由,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苏祥迎与章丘市海源机械有限公司产品生产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案号:霞浦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霞民初字第2631号】。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23日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上诉人苏祥迎与被上诉人济南百脉海源膨化机械有限公司产品生产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号: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闽09民终1126号】。

3.原告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于2017年11月29日裁定驳回再审申请【苏祥迎、济南百脉海源膨化机械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案号: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闽民申549号】

4.原告向福建省宁德市人民检察院申请抗诉,宁德市人民检察院不予支持抗诉。

【原告第二次起诉】原告以买卖合同纠纷为由,重新向霞浦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收回超微粉碎机,返还购买超微粉碎机款项45360元。期间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一审、二审均驳回管辖权异议【上诉人济南百脉海源膨化机械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苏祥迎买卖合同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案号: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闽09民辖终15号】。霞浦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1月10日以重复起诉为由裁定驳回起诉【苏祥迎与济南百脉海源膨化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案号:霞浦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6)闽0921民初3862号】;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4月26日作出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苏祥迎、济南百脉海源膨化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案号: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闽09民终590号】。

【原告第三次起诉】原告再次以被告生产销售的产品质量不合格,存在严重的违约行为为由,向法院向霞浦县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其与济南百脉海源膨化机械有限公司订立的超微粉碎机买卖合同;2.其退货、海源公司返还货款45360元及利息;3.海源公司双倍返还定金30000元;4.海源公司赔偿其损失136080元及合理支出9476元。霞浦县人民法院仍然以重复起诉为由裁定驳回起诉【《苏祥迎一审民事裁定书》,案号:福建省霞浦县人民法院(2018)闽0921民初1852号民事裁定】;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维持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苏祥迎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案号: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闽09民终903号】;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案号: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闽民申2308号】;福建省宁德市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3月4日提请福建省人民检察院抗诉【案号:宁检民(行)[2018]35090000053号】......

【其他诉讼】2017年7月10日,原告济南百脉海源膨化机械有限公司以被告多次向济南市章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恶意投诉,给原告的正常生产经营造成不利的影响,并对原告的名誉造成极大损害为由起诉被告侵犯名誉权,请求为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害、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000元。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购买原告产品后,双方发生纠纷,被告通过起诉、举报等方式维护自己的利益,并不违法,也没有使用侮辱、诽谤等方式进行,且该行为也没有被社会公众知道,在社会上也没有给原告造成不良影响,原告亦未能提供证据证实其名誉确实受损并因此造成经济损失,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济南百脉海源膨化机械有限公司与苏祥迎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案号: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鲁0181民初3901号】

经典案例4 回目录

·陈某某、朱某某与潢川县上油岗中学、宁波金鼎钢结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发包人未对承包人提供的虚假公司印章及资格等级证书进行审查,导致错列的被告为应诉而遭受经济损失,发包人应予赔偿。

【裁判摘要】原告作为发包方,有责任和义务对被告提供的公司、印章及资格等级证书进行审查,由于原告未尽审查职责,导致无钢结构建造资格的朱某某、陈某某利用虚假的宁波金鼎公司进行承包工程,致使合同无效、工程质量不合格。原告本身亦存在过错,故原告对自己遭受的损失,也应承担部分责任。宁波金鼎公司被原告错误地列为被告,无端地被牵址到诉讼中来,致使该公司为应诉而遭受经济损失人民币15654.60元(宁波金鼎公司因参与诉讼而花费15654.60元,其中,差旅费3654.60元,反诉律师代理费12000元)。故对该损失原告应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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