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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利益冲突风险防范

更新时间:2022-12-10   浏览次数:2887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1利益冲突是指律师协会会员在执行当事人委托事务时,因自身利益(即直接利益冲突)或者受当事人之间利害关系影响(即间接利益冲突),继续代理可能损害当事人权益的情形。
2.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利益冲突审查制度。律师不得办理存在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律师违反利益冲突规定将引起执业风险!

文章摘要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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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点分析 回目录

利益冲突是指律师协会会员在执行当事人委托事务时,因自身利益(即直接利益冲突)或者受当事人之间利害关系影响(即间接利益冲突),继续代理可能损害当事人权益的情形。

《律师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律师不得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不得代理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第四十七条规定:律师“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或者代理与本人及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下的处罚。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第四十九条至五十三条规定了“利益冲突审查”内容。

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四章第一节规定了“利益冲突行为”内容。

福建省律师协会2013年10月13日省律协九届常务理事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福建省律师协会避免律师执业利益冲突规则(试行)》,对利益冲突进行了专门规定。

根据上述规定,利益冲突应当引起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的高度重视,因利益冲突将导致律师的道德风险和执业风险。

风险防范 回目录

1、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利益冲突审查制度。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在接受委托之前,应当进行利益冲突检索。如存在利益冲突,应告知当事人不能接受其为委托。

2、办理委托事务的律师与委托人之间存在利害关系或利益冲突的,不得承办该业务并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风险提示 回目录

律师不得办理存在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律师违反利益冲突规定将引起执业风险!

法条链接 回目录

《律师法》

  第三十九条 律师不得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不得代理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

  第四十七条 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下的处罚:

  (三)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或者代理与本人及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的;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

  第二十八条 律师不得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或者代理与本人及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律师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后,不得接受同一案件或者未同案处理但实施的犯罪存在关联的其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担任辩护人。

  曾经担任法官、检察官的律师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二年内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不得担任原任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律师不得担任所在律师事务所其他律师担任仲裁员的案件的代理人。曾经或者仍在担任仲裁员的律师,不得承办与本人担任仲裁员办理过的案件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执业行为规范

  第十三条 律师不得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不得代理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

  第四节 利益冲突审查

  第四十九条 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利益冲突审查制度。律师事务所在接受委托之前,应当进行利益冲突审查并作出是否接受委托决定。

  第五十条 办理委托事务的律师与委托人之间存在利害关系或利益冲突的,不得承办该业务并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第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律师及律师事务所不得与当事人建立或维持委托关系:

  (一)律师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或代理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的;

  (二)律师办理诉讼或者非诉讼业务,其近亲属是对方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代理人的;

  (三)曾经亲自处理或者审理过某一事项或者案件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仲裁员,成为律师后又办理该事项或者案件的;

  (四)同一律师事务所的不同律师同时担任同一刑事案件的被害人的代理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但在该县区域内只有一家律师事务所且事先征得当事人同意的除外;

  (五)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仲裁案件中,同一律师事务所的不同律师同时担任争议双方当事人的代理人,或者本所或其工作人员为一方当事人,本所其他律师担任对方当事人的代理人的;

  (六)在非诉讼业务中,除各方当事人共同委托外,同一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同时担任彼此有利害关系的各方当事人的代理人的;

  (七)在委托关系终止后,同一律师事务所或同一律师在同一案件后续审理或者处理中又接受对方当事人委托的;

  (八)其他与本条第(一)至第(七)项情形相似,且依据律师执业经验和行业常识能够判断为应当主动回避且不得办理的利益冲突情形。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律师应当告知委托人并主动提出回避,但委托人同意其代理或者继续承办的除外:

  (一)接受民事诉讼、仲裁案件一方当事人的委托,而同所的其他律师是该案件中对方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担任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而同所的其他律师是该案件被害人的近亲属的;

  (三)同一律师事务所接受正在代理的诉讼案件或者非诉讼业务当事人的对方当事人所委托的其他法律业务的;

  (四)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存在法律服务关系,在某一诉讼或仲裁案件中该委托人未要求该律师事务所律师担任其代理人,而该律师事务所律师担任该委托人对方当事人的代理人的;

  (五)在委托关系终止后一年内,律师又就同一法律事务接受与原委托人有利害关系的对方当事人的委托的;

  (六)其他与本条第(一)至第(五)项情况相似,且依据律师执业经验和行业常识能够判断的其他情形。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发现存在上述情形的,应当告知委托人利益冲突的事实和可能产生的后果,由委托人决定是否建立或维持委托关系。委托人决定建立或维持委托关系的,应当签署知情同意书,表明当事人已经知悉存在利益冲突的基本事实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以及当事人明确同意与律师事务所及律师建立或维持委托关系。

  第五十三条 委托人知情并签署知情同意书以示豁免的,承办律师在办理案件的过程中应对各自委托人的案件信息予以保密,不得将与案件有关的信息披露给相对人的承办律师。


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

  第四章 违规行为与处分的适用

  第一节 利益冲突行为 

  第二十条 具有以下利益冲突行为之一的,给予训诫、警告或者通报批评的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公开谴责、中止会员权利三个月以下的纪律处分:

  (一)律师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或代理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的;

  (二)律师办理诉讼或者非诉讼业务,其近亲属是对方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代理人的;

  (三)曾经亲自处理或者审理过某一事项或者案件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仲裁员,成为律师后又办理该事项或者案件的;

  (四)同一律师事务所的不同律师同时担任同一刑事案件的被害人的代理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但在该县区域内只有一家律师事务所且事先征得当事人同意的除外;

  (五)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仲裁案件中,同一律师事务所的不同律师同时担任争议双方当事人的代理人,或者本所或其工作人员为一方当事人,本所其他律师担任对方当事人的代理人的;

  (六)在非诉讼业务中,除各方当事人共同委托外,同一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同时担任彼此有利害关系的各方当事人的代理人的;

  (七)在委托关系终止后,同一律师事务所或同一律师在同一案件后续审理或者处理中又接受对方当事人委托的;

  (八)担任法律顾问期间,为顾问单位的对方当事人或者有利益冲突的当事人代理、辩护的;

  (九)曾经担任法官、检察官的律师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二年内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十)担任所在律师事务所其他律师任仲裁员的仲裁案件代理人的;

  (十一)其他依据律师执业经验和行业常识能够判断为应当主动回避且不得办理的利益冲突情形。

  第二十一条 未征得各方委托人的同意而从事以下代理行为之一的,给予训诫、警告或者通报批评的纪律处分:

  (一)接受民事诉讼、仲裁案件一方当事人的委托,而同所的其他律师是该案件中对方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担任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而同所的其他律师是该案件被害人的近亲属的;

  (三)同一律师事务所接受正在代理的诉讼案件或者非诉讼业务当事人的对方当事人所委托的其他法律业务的;

  (四)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存在法律服务关系,在某一诉讼或仲裁案件中该委托人未要求该律师事务所律师担任其代理人,而该律师事务所律师担任该委托人对方当事人的代理人的;

  (五)在委托关系终止后一年内,律师又就同一法律事务接受与原委托人有利害关系的对方当事人的委托的;

  (六)其他与本条第(一)至第(五)项情况相似,且依据律师执业经验和行业常识能够判断的其他情形。

全国律协惩戒案案例 回目录

3、广东省中山市律师协会给予张××律师中止会员权利八个月的处分。广东×××律师事务所于2004年8月2日接受王某的委托,指派张××律师作为王某与珠海市某置业有限公司工程款纠纷一案的代理人。2006年7月7日,张××律师在代理王某申请执行案件阶段,又作为受让人之一与王某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并继续代理王某上述债权的执行案件。2011年6月23日,张××律师伪造王某的授权委托书向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并申请参与分配。中山市律师协会就认定的张××律师违规事实,依据《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二十条第一款“律师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或代理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的”和第三十六条“故意向司法机关、仲裁机构或者行政机关提供虚假证据或者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妨碍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的,给予中止会员权利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取消会员资格的纪律处分”的规定,给予张××律师中止会员权利八个月的行业处分。

——全国律协发布2017年6月份律师协会维权惩戒工作通报(摘要)

(七)河南省郑州市律师协会因河南××律师事务所未按规定建立健全执业管理和其他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对本所律师疏于管理,情节严重,给予其中止会员权利2个月的处分。2018年3月11日郑州市律师协会接到中央第一巡视组、河南司法厅、郑州市司法局转来投诉,反映河南××律师事务所在代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的两审诉讼中,涉嫌违反利益冲突制度和代理不尽责。经郑州市律师协会调查认定,河南青屏律师事务所长期以来,未按规定建立健全执业管理和其他各项内部管理制度、规范本所律师执业行为,未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对本所律师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情况怠于监督,情节严重。且在本案中涉嫌违反利益冲突审查制度,未按规定统一接受委托、签订书面委托合同和收费合同。根据《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三十九条“(一)不按规定建立健全执业管理和其他各项内部管理制度,规范本所律师执业行为,履行监管职责,对本所律师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及行业规范,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情况不予监督,发现问题未及时纠正,情节严重的,给予中止会员权利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纪律处分”的规定,2018年3月30日,郑州市律师协会给予河南××律师事务所中止会员权利2个月的行业纪律处分。

——2018年4月份律师协会惩戒工作通报(摘要)

(十六)浙江省杭州市律师协会因王××律师利益冲突代理,给予其中止会员权利二个月的处分。2018年7月30日,浙江省杭州市司法局因浙江××律师事务所王××律师(执业证号:×××××)先后接受委托,为两名未同案处理但实施的犯罪存在关联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担任辩护人,给予其停止执业二个月、没收违法所得13207.54元的行政处罚。依据上述行政处罚决定和《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十七条:“(二)会员被司法行政机关依法给予相应期限的停业整顿或者停止执业行政处罚的,该会员所在的律师协会应当直接对其作出中止会员权利相应期限的纪律处分决定”的规定,2018年8月7日,杭州市律师协会给予王××律师中止会员权利二个月的行业纪律处分。

——全国律协发布2018年8月份律师协会惩戒工作通报(摘要)

12.广东省广州市律师协会因谭××律师违规收费、违反利益冲突规定,给予其公开谴责的处分。2017年4月28日,广东省广州市律师协会接到投诉,反映广东××律师事务所谭××律师(执业证号:×××××)接受同案犯罪嫌疑人委托,且私自收费。经广州市律师协会调查认定,谭志平律师确有对刑事案件进行风险代理,先后为未同案处理但实施的犯罪存在关联的两名犯罪嫌疑人担任辩护人的违规行为。根据《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二十七条:“(六)在实行政府指导价的业务领域违反规定标准收取费用,或者违反风险代理管理规定收取费用的,给予训诫、警告或者通报批评的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公开谴责、中止会员权利一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或者取消会员资格的纪律处分”的规定,2018年12月7日,广州市律师协会给予谭××律师公开谴责的行业纪律处分。

——全国律协通报2019年1月份律师惩戒工作

7.广东省茂名市律师协会因杨××律师违反利益冲突规定,给予其中止会员权利二个月的处分。2019年2月20日,广东省茂名市律师协会接到茂名市司法局转来的材料,反映广东××律师事务所杨××律师(执业证号:××××××)从法院离任后,二年内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经茂名市律师协会调查认定,杨××律师从法院辞职后两年内,以实习律师身份办理案件3宗,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承办案件10宗。2019年5月21日,茂名市律师协会给予杨××律师中止会员权利二个月的行业纪律处分。

——全国律协维权惩戒典型案例公告 | 2019年5月(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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