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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某某等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更新时间:2021-08-17   浏览次数:4745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案号】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17)吉24刑终42号
【裁判摘要】龙井市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孙某某、郑某某于2013年末至2014年期间,为帮助某某限公司、代某某、赵某某等民事原告,在与某某公司的民事诉讼中,达到改变诉讼管辖地、提高诉讼标的、使与民事诉讼本无关联的某某公司承担民事责任等目的,利用郑某某提供的盖有某某公司公章、法人章、耀天某公司公章、图们某公司公章的空白A4纸,伪造还款计划、工程量决算确认单、工程施工合同等,作为证据使用,致使上述民事案件错判。

文章摘要2:

2017年11月份律师协会惩戒工作通报
9.吉林省律师协会给予孙某某律师取消会员资格的处分。2016年12月25日,吉林省龙井市人民法院因吉林某某律师事务所孙某某律师(执业证号:12202200911268184)犯帮助伪造证据罪,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根据上述法院判决和《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十七条“取消会员资格的纪律处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作出”的规定,吉林省律师协会给予孙某某律师取消会员资格的行业纪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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